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
B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C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D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須以書面並登記,但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非登記不生效力」才是錯誤說法的陷阱所在。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僅限於善意第三人。選項將範圍縮限為「善意第三人」,與法條規定「第三人」不符,故本選項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財產制契約時點考點:書面要式考點:法定財產制考點:登記對抗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須以書面並登記,但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非登記不生效力」才是錯誤說法的陷阱所在。
本題問「有誤」者。D選項說「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效力是「對抗效力」沒錯,但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廢止」本身非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1008條),D的敘述把「生效要件」偷換成「對抗要件」,故D有誤。
逐選項分析
A財產制契約時點✕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本選項敘述正確。
B書面要式✕
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及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C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選項敘述正確。
D登記對抗效力✓ 正確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僅限於善意第三人。選項將範圍縮限為「善意第三人」,與法條規定「第三人」不符,故本選項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夫妻財產制重點對照表
| 法條 | 重點內容 | 關鍵字 |
|---|
| 民法第1004條 | 婚前或婚後均可以契約約定財產制 | 時點自由 |
| 民法第1005條 | 未約定者→法定財產制 | 預設財產制 |
| 民法第1007條 | 訂立、變更、廢止→應以書面 | 書面要式 |
| 民法第1008條 |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非限善意) | 登記對抗 |
D選項將民法第1008條「第三人」偷換為「善意第三人」,縮小了登記對抗的保護範圍。考生若只記得「登記→對抗第三人」的大方向,卻忽略法條並未限定「善意」,便會誤以為D正確而選其他選項。務必注意法條文字的精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