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A正確答案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籌設中法人無法人資格故也無行為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民法第15條)、②六歲幼稚園學童(未滿7歲,民法第13條第1項)、③籌設中之法人(尚未取得法人格,不具權利主體資格)均屬無行為能力,三者組合正確。
考點:無行為能力三類考點:輔助宣告≠無行為能力考點:受輔助宣告分類錯誤考點:選項組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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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籌設中法人無法人資格故也無行為能力。
記住「無行為能力三族群」: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籌設中法人(尚未取得法人格);受輔助宣告是「限制行為能力」而非「無行為能力」。
逐選項分析
A無行為能力三類✓ 正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民法第15條)、②六歲幼稚園學童(未滿7歲,民法第13條第1項)、③籌設中之法人(尚未取得法人格,不具權利主體資格)均屬無行為能力,三者組合正確。
B輔助宣告≠無行為能力✕ 陷阱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第15條之2,僅在特定法律行為須輔助人同意,並非無行為能力人,此選項誤將受輔助宣告者納入,且漏列籌設中法人。
C受輔助宣告分類錯誤✕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屬限制行為能力範疇,不屬無行為能力人;且此選項漏列②六歲幼稚園學童(未滿7歲),組合有誤。
D選項組合錯誤✕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此選項同時漏列①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錯誤納入受輔助宣告者,組合明顯有誤。
民法行為能力三分類對照
| 類型 | 對象 | 法律效果 | 相關法條 |
|---|
| 完全行為能力 | 成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輔助宣告 | 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 | 民法第12條 |
| 限制行為能力 | 7歲以上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特定行為) | 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 | 民法第13條第2項、第15條之2 |
| 無行為能力 | 未滿7歲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籌設中法人(無法人格) | 法律行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 民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75條 |
最大陷阱在於把「受輔助宣告之人」誤歸為無行為能力人(選B)。輔助宣告制度介於完全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之間,僅針對特定法律行為需輔助人同意,日常行為仍有效,切勿與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混淆。另外「籌設中法人」因尚未完成設立登記,不具法人人格,自然也無行為能力,常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