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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7單選題

乙未經甲之允許,自民國 81 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民國 100 年時因乙投資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 103 年,甲於民國 105 年發覺後向丙訴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正確答案
B因 A 地已登記,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C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D因丙占有 A 地未滿 10 年,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已登記不動產無法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合併前占有人占有期間後,丙合計超過20年,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A地已登記,依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僅適用於未登記地,已登記土地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他物權。乙自81年起占有,丙自100年接續占有至103年,合計達22年,超過20年,依民法相關規定得合併計算占有期間,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地上權。

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考點:已登記地時效取得考點:已登記地不得取得所有權考點:占有合併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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