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乙未經甲之允許,自民國 81 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民國 100 年時因乙投資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 103 年,甲於民國 105 年發覺後向丙訴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正確答案
B因 A 地已登記,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C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D因丙占有 A 地未滿 10 年,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A正確答案
已登記不動產無法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合併前占有人占有期間後,丙合計超過20年,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A地已登記,依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僅適用於未登記地,已登記土地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他物權。乙自81年起占有,丙自100年接續占有至103年,合計達22年,超過20年,依民法相關規定得合併計算占有期間,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地上權。
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考點:已登記地時效取得考點:已登記地不得取得所有權考點:占有合併計算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已登記不動產無法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合併前占有人占有期間後,丙合計超過20年,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已登記土地→排除所有權時效取得,但地上權可以!乙81年起占有到103年丙占有結束共22年,超過20年,可合併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
逐選項分析
A時效取得地上權✓ 正確
A地已登記,依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僅適用於未登記地,已登記土地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他物權。乙自81年起占有,丙自100年接續占有至103年,合計達22年,超過20年,依民法相關規定得合併計算占有期間,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地上權。
B已登記地時效取得✕ 陷阱
雖已登記土地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但並非所有權利均無法主張。依民法相關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仍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他物權,故稱「無法主張任何權利」過於絕對,敘述有誤。
C已登記地不得取得所有權✕ 陷阱
A地已完成登記,依民法相關規定,時效取得所有權之規定僅適用於未登記不動產。已登記土地不論占有期間長短,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故本選項主張取得「所有權」部分有誤。
D占有合併計算✕
依民法相關規定,占有人得將前後占有合併計算期間。丙雖自100年起占有僅至103年約3年,但得併計乙自81年起之占有,合計達22年。且已登記土地本即不以10年為標準主張所有權,應以20年主張地上權,故本選項理由不正確。
不動產時效取得比較表
| 類型 | 適用對象 | 占有期間 | 可取得權利 |
|---|
| 未登記不動產 | 一般占有(無過失) | 10年(善意)/ 20年(不論善意) | 所有權 |
| 已登記不動產 | 以行使地上權等他物權意思占有 | 20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地上權等他物權(不得取得所有權) |
最常見陷阱:誤以為「已登記就完全無法時效取得任何權利」(B選項)。正確觀念是已登記土地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仍可透過20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他物權。另一陷阱是忽略「合併計算占有期間」的規定,誤以為丙只有3年占有而不符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