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4 題單選題
釋字第 156 號之要旨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以上描述,符合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特性?
B正確答案
釋字156號將都市計畫變更認定為行政處分,關鍵在於其『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發生法律效果,此即行政處分要件中的「法效性」。
為什麼答案是 B
法效性指行政處分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包括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釋字156號強調都市計畫變更「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正是法效性的核心體現。
考點:公法性質考點:法效性考點:行政主體考點:單方性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156號將都市計畫變更認定為行政處分,關鍵在於其『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發生法律效果,此即行政處分要件中的「法效性」。
題目關鍵字「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 產生法律上效果 → 法效性。
逐選項分析
A公法性質✕
公法事件指行政機關基於公法關係所為之行為,強調行為屬「公法性質」,而非強調「直接對人民權利產生效果」,與題目敘述重點不符。
B法效性✓ 正確
法效性指行政處分能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包括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釋字156號強調都市計畫變更「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正是法效性的核心體現。
C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係指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或法人,強調「誰」作成行政處分,並非描述都市計畫變更「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的特性,與題旨無關。
D單方性✕ 陷阱
單方性係指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成,無需相對人同意,雖都市計畫變更確具單方性,但題目重點在「直接限制人民權利」之效果面,而非決定方式,故非最佳答案。
行政處分六大要件對照
| 要件 | 意義 | 本題是否為重點 |
|---|
| 行政主體 | 由行政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作成 | 否 |
| 公法行為 | 基於公法規定所為,非私法契約 | 否 |
| 單方性 | 無需相對人同意,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 否 |
| 具體性 | 針對具體事件或特定對象 | 否 |
| 法效性 |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 | ✅ 是 |
| 對外性 | 對外部人民或機關發生效力,非內部行政規則 | 否 |
考生常將「單方性」與「法效性」混淆。都市計畫變更確實由主管機關單方作成(單方性),但題目強調的是「直接限制人民權利」這個結果面,指的是行政處分對人民產生法律上拘束效果,此為「法效性」的核心,而非單方性。要從「效果面」而非「程序面」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