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8 題單選題
甲患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病症,某日因故猝死。甲有子乙、再婚配偶丙、祖父丁,甲死亡時留有 360 萬元之財產,請問下列有關繼承之敘述何者有誤?
A乙、丙為遺產繼承人
B丁之應繼分為120萬元正確答案
C乙之應繼分為 180 萬元
D丙之應繼分180萬元
B正確答案
甲死亡,留有子乙、再婚配偶丙、祖父丁。配偶丙恆為繼承人,第一順位有子女乙,祖父丁屬第三順位,乙存在時丁不得繼承,故丁應繼分為0元,B選項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祖父丁屬第三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子女乙存在,丁完全被排除,應繼分為0元,非120萬元,敘述有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繼承人資格考點:繼承順位排除考點:應繼分計算考點:配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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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死亡,留有子乙、再婚配偶丙、祖父丁。配偶丙恆為繼承人,第一順位有子女乙,祖父丁屬第三順位,乙存在時丁不得繼承,故丁應繼分為0元,B選項有誤。
繼承順位:子女第一、父母第二、祖父母第三。只要第一順位存在,第三順位完全排除,丁應繼分=0元,非120萬元。
逐選項分析
A繼承人資格✕
配偶丙依民法第1138條恆為繼承人,子乙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兩者均為遺產繼承人,敘述正確。
B繼承順位排除✓ 正確
祖父丁屬第三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子女乙存在,丁完全被排除,應繼分為0元,非120萬元,敘述有誤,為本題答案。
C應繼分計算✕
配偶丙與子女乙同順位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丙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共二人各得1/2,乙應繼分=360萬×1/2=180萬元,敘述正確。
D配偶應繼分✕
配偶丙與子女乙共同繼承時,依民法第1144條各得1/2,丙應繼分=360萬×1/2=180萬元,敘述正確。
繼承順位與配偶應繼分對照表
| 繼承順位 | 繼承人 | 配偶應繼分 | 其他繼承人合計 |
|---|
| 第一順位 | 子女 | 1/2 | 1/2(平均分配) |
| 第二順位 | 父母 | 1/2 | 1/2(平均分配) |
| 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1/2 | 1/2(平均分配) |
| 第四順位 | 祖父母 | 2/3 | 1/3(平均分配) |
| 無其他繼承人 | 配偶單獨 | 全部 | —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祖父丁「是否能繼承」。考生容易誤以為丁仍可分得部分遺產,實際上只要第一順位繼承人(子乙)存在,第三順位繼承人(祖父丁)即完全被排除,應繼分為0元,絕非120萬元。切記:高順位繼承人存在時,低順位繼承人完全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