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32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對法條效果選擇之討論
B不得逾法定裁量範圍
C司法實務未肯認「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正確答案
D應符合法規授權範圍
C正確答案
行政裁量考點:司法實務已承認「裁量收縮至零」,故C選項說「未肯認」為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裁量收縮至零」係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機關表面上有裁量空間,但基於情況特殊,實際上只有唯一合法選擇。我國司法實務(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學說均已肯認此概念,並非「未肯認」,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考點:效果裁量定義考點:裁量範圍限制考點:裁量收縮至零考點:授權範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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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裁量考點:司法實務已承認「裁量收縮至零」,故C選項說「未肯認」為誤。
反向題找錯誤敘述。裁量收縮至零(Ermessensreduzierung auf Null)在我國司法實務及學說上均已肯認,C選項否定此點,故為錯誤答案。
逐選項分析
A效果裁量定義✕
行政裁量討論的核心之一正是對法條「法律效果」的選擇空間,包含行為裁量(是否作為)與選擇裁量(如何作為),敘述正確。
B裁量範圍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0條明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此為依法行政之基本要求,敘述正確。
C裁量收縮至零✓ 正確
「裁量收縮至零」係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機關表面上有裁量空間,但基於情況特殊,實際上只有唯一合法選擇。我國司法實務(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學說均已肯認此概念,並非「未肯認」,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D授權範圍符合✕
行政裁量必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與範圍,此為授權明確性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要求,敘述正確。
行政裁量四大原則速覽
| 原則 | 內容說明 | 法源依據 |
|---|
| 不得逾越法定範圍 | 裁量不可超出法律所授予的上下限 |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
| 符合授權目的 | 裁量須依法規授權意旨行使 |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
| 禁止裁量怠惰 | 不得拒絕行使應行使之裁量權 |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 裁量收縮至零 | 特定情形下僅有唯一合法選擇,司法實務已肯認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C選項以「司法實務未肯認」誤導考生,考生若不熟悉裁量收縮至零的概念,容易誤以為該理論尚未獲實務承認而略過。實際上我國行政法學說與最高行政法院均已援引此德國行政法理論,須特別留意「未肯認」與「已肯認」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