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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10單選題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C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D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面買賣無效,隱藏贈與有效;善意第三人受「保護」而非「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指善意第三人可主張該行為有效以保護自己,而非善意第三人「得撤銷」買賣契約。且買賣契約本身為無效(非有效),「買賣契約有效」本即錯誤。本選項有兩處錯誤,為題目所問「有誤」之答案。

考點:通謀虛偽→無效考點:隱藏行為有效考點:贈與稅不得規避考點: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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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