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10 題單選題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C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D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面買賣無效,隱藏贈與有效;善意第三人受「保護」而非「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指善意第三人可主張該行為有效以保護自己,而非善意第三人「得撤銷」買賣契約。且買賣契約本身為無效(非有效),「買賣契約有效」本即錯誤。本選項有兩處錯誤,為題目所問「有誤」之答案。
考點:通謀虛偽→無效考點:隱藏行為有效考點:贈與稅不得規避考點: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面買賣無效,隱藏贈與有效;善意第三人受「保護」而非「撤銷」。
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表意行為無效;隱藏行為依其性質定效力。善意第三人是「受保護」不受無效對抗,而非「得撤銷」,D說法顛倒!
逐選項分析
A通謀虛偽→無效✕
甲乙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符合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確屬無效,敘述正確。
B隱藏行為有效✕
民法第87條第2項:虛偽意思表示所隱藏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決定效力。隱藏之贈與契約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為諾成契約,本身有效,敘述正確。
C贈與稅不得規避✕
贈與契約既有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乙仍應就該贈與事實繳納贈與稅,以假買賣避稅之目的不生效,敘述正確。
D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 正確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指善意第三人可主張該行為有效以保護自己,而非善意第三人「得撤銷」買賣契約。且買賣契約本身為無效(非有效),「買賣契約有效」本即錯誤。本選項有兩處錯誤,為題目所問「有誤」之答案。
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架構
| 層次 | 行為 | 效力 | 法條依據 |
|---|
| 表面行為 | 買賣契約(虛偽) | 無效 | 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 |
| 例外保護 | 善意第三人主張 | 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 |
| 隱藏行為 | 贈與契約(真意) | 依其性質定效力→有效 | 民法第87條第2項 |
| 稅務效果 | 贈與稅 | 仍應繳納,無法規避 | 遺贈稅法相關規定 |
D選項有兩層陷阱:①把「無效」說成「有效」;②把民法第87條但書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偷換成「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形成權)」。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考生容易因為記住「善意第三人有救濟」而忽略救濟方式的正確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