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5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非常喜愛乙持有之手錶,惟因個性不敢直接開口,乃寫信給乙,表示願用 1 萬元購買該手錶,不料信件到達乙住處前一天,甲因病猝逝。請問該要約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後方生效力
C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D有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要約在發出後、到達前發信人死亡,依民法原則要約仍屬有效,繼承人受其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原則,要約於發出後即存在;發信人於要約到達前死亡,除要約本身附有特別條件或情形顯示相反意旨外,要約仍屬有效,繼承人承受其效力,相對人承諾後契約即成立。
考點:要約效力考點:效力未定混淆考點:要約撤銷限制考點:要約有效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要約在發出後、到達前發信人死亡,依民法原則要約仍屬有效,繼承人受其拘束。
民法要約原則:發出後死亡不影響要約效力,除非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或情形顯示相反意旨,否則依然有效,選D。
逐選項分析
A要約效力✕
要約並非因發信人死亡而當然無效,民法並無此規定,死亡不使已發出之要約自動失效。
B效力未定混淆✕ 陷阱
效力未定係指代理權欠缺等特定情形,要約人死亡並非使要約效力未定之法定事由,此選項混淆效力未定概念。
C要約撤銷限制✕ 陷阱
繼承人固然繼承甲之法律地位,但並無任意撤銷要約之權利;要約一經到達相對人即產生拘束力,不得任意撤銷。
D要約有效原則✓ 正確
依民法原則,要約於發出後即存在;發信人於要約到達前死亡,除要約本身附有特別條件或情形顯示相反意旨外,要約仍屬有效,繼承人承受其效力,相對人承諾後契約即成立。
要約到達前發生特殊情事之效力比較
| 情事 | 效力 | 說明 |
|---|
| 要約人死亡 | 原則有效 | 繼承人承受要約人地位,要約仍拘束繼承人 |
| 要約人喪失行為能力 | 原則有效 | 與死亡同理,除情形顯示相反意旨外有效 |
| 要約人撤回(到達前) | 可撤回 | 撤回通知與要約同時或先到達相對人時,要約不生效力(民法第154條) |
| 要約附有撤銷保留 | 得撤銷 | 要約人於要約中保留撤銷權者,得撤銷要約(民法第155條) |
考生易將「死亡」類比於自然人死亡後法律行為無效的直覺,誤選A(無效);或混淆「效力未定」概念而誤選B。實際上民法要約係屬單方意思表示,發出後除法定事由外不因發信人死亡而消滅,繼承人依繼承原則承受其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