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36 題單選題
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指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B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C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正確答案
D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C正確答案
行政指導原則上不限書面形式,相對人拒絕時應停止,且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提起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指導並無強制要求一律以書面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僅在相對人主動要求時,行政機關才須以書面為之;法律從未規定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拒絕指導時停止義務考點:行政指導明示義務考點:書面非強制要求考點: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指導原則上不限書面形式,相對人拒絕時應停止,且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提起訴願。
「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 法律從未強制要求書面,且第166條明定相對人要求書面才需提供,故C明顯有誤。
逐選項分析
A拒絕指導時停止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不得繼續進行行政指導。此為正確敘述。
B行政指導明示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此為正確敘述。
C書面非強制要求✓ 正確
行政指導並無強制要求一律以書面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僅在相對人主動要求時,行政機關才須以書面為之;法律從未規定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D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 陷阱
行政指導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發生法律上之強制效力,故不得提起訴願。此為正確敘述,但考生易誤以為「行政指導影響當事人權益,應可救濟」而選此。
行政指導重點整理(行政程序法第165-166條)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條文依據 |
|---|
| 定義 | 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以非強制方式引導相對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 第165條 |
| 明示義務 | 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 第165條 |
| 形式要求 | 原則不限形式;相對人要求時,才須以書面為之 | 第166條第2項 |
| 拒絕效果 | 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 第166條第1項 |
| 法律性質 | 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 學理通說 |
C選項將「相對人要求時才出具書面」偷換成「行政指導須以書面為之」,是典型的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混淆。法律僅規定相對人有權要求書面,並非一律強制書面,考生須注意「才須」與「須」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