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34 題單選題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但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多久期間不得申請?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過後,若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自知悉或發生後5年內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5年者不得申請,故答案為5年。
考點:程序重開期間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過後,若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自知悉或發生後5年內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記憶口訣:「重開程序最長5年」,選最大的數字D=5年。
逐選項分析
A程序重開期間✕
1年為干擾選項,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的申請期間上限並非1年,與法條不符。
B程序重開期間✕
2年為干擾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定之期間上限不符。
C程序重開期間✕ 陷阱
3年易與其他行政法上除斥期間混淆,但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並非3年,為常見誤選項。
D程序重開期間✓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5年者不得申請,故答案為5年。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期間整理
| 情形 | 申請期限 |
|---|
| 一般情形(原處分作成後) | 法定救濟期間內 |
| 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 自知悉起3個月內,且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逾5年 |
本條同時設有「3個月」主觀期間與「5年」客觀最長期間,考生容易將兩者混淆,誤以為5年是錯的、3個月才是答案。本題問的是「客觀最長期間(逾多久不得申請)」,正確答案是5年,而非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