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4 題單選題
行政契約訂立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契約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者,得終止契約,此為何種原則?
A情事變更原則正確答案
B明確性原則
C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A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因情事重大變更致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終止契約,此為「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情事變更原則:行政契約訂立後,因不可預料之重大情事變更致原契約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調整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與題幹完全吻合。
考點:情事變更原則考點:明確性原則考點:信賴保護原則考點:不當聯結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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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因情事重大變更致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終止契約,此為「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題幹直接出現「情事重大變更」「顯失公平」「調整契約」關鍵字,秒對應「情事變更原則」→選A。
逐選項分析
A情事變更原則✓ 正確
情事變更原則:行政契約訂立後,因不可預料之重大情事變更致原契約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調整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與題幹完全吻合。
B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具體,使當事人得以理解並預期,與題幹所述契約情事變更、調整或終止契約無關。
C信賴保護原則✕ 陷阱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係保護人民對行政行為所生合理信賴,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撤廢授益處分,與因客觀情事變更請求調整契約之概念不同,易混淆需注意。
D不當聯結禁止✕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處分與不具正當合理關聯之條件相連結(行政程序法第94條),與契約情事變更調整完全無關。
行政程序法四大重要原則比較
| 原則 | 核心概念 | 常見場景 | 相關條文 |
|---|
| 情事變更原則 | 契約成立後情事重大變更→得調整或終止 | 行政契約履行期間環境劇變 |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
| 明確性原則 | 行政行為內容須明確具體 | 行政處分內容不得模糊 | 行政程序法第5條 |
| 信賴保護原則 | 保護人民對行政行為之合理信賴 | 撤銷授益處分須補償 | 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117-126條 |
|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附款須與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 行政處分之負擔或條件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 |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都與契約穩定性有關,但前者保護的是人民對行政行為的主觀信賴,後者著重客觀環境情事變更導致的公平性失衡。題幹強調「非當時所得預料」「顯失公平」「調整或終止」,是情事變更的三大關鍵詞,不要被「公平」一詞誤帶往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