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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37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公務員之四親等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正確答案
B公務員之前配偶與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C公務員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D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事由:姻親限「五親等內」,四親等姻親未達門檻,故為非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姻親須達一定親等範圍內才須自行迴避。依本題正解,四親等姻親為當事人,並不在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之內(法條對姻親的規定範圍有所限縮),故此項為「非屬」自行迴避事由。

考點:姻親親等迴避門檻考點:前配偶共同權利義務考點:曾任代理人迴避考點:曾任鑑定人迴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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