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5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和解契約之前提要件?
A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B須和解不能代替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C須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
D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B正確答案
行政和解契約無須以「不能代替行政處分」為前提,其他三項才是法定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並未要求「和解不能代替行政處分」,此非法定要件,為本題應選之非前提要件
考點:和解契約要件考點:職權調查原則考點:雙方行政契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和解契約無須以「不能代替行政處分」為前提,其他三項才是法定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列明:事實或法律不確定+職權調查無法排除+雙方合意,共三要件。選項B根本不在條文中
逐選項分析
A和解契約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明定,須事實關係或法律關係不明確,此為行政和解契約之第一要件,敘述正確
B和解契約要件✓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並未要求「和解不能代替行政處分」,此非法定要件,為本題應選之非前提要件
C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明定,須該不確定狀況無法以職權調查排除,此為第二要件,敘述正確
D雙方行政契約✕
行政和解契約本質上為雙方行政契約,須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達成和解),此為契約成立之核心要件,敘述正確
行政和解契約三大前提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 要件 | 說明 | 對應選項 |
|---|
| 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 客觀上存在不明確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 A(正確) |
| 職權調查無法排除不確定 | 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仍不能消弭不確定 | C(正確) |
| 雙方當事人合意 |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均同意締結和解契約 | D(正確) |
| 【非要件】和解不能代替處分 | 條文並無此要求,本題陷阱所在 | B(錯誤→應選) |
選項B將「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第137條概念)偷換成行政和解契約(第136條)的前提要件,兩者雖均為行政契約,但規範目的不同。考生若未熟悉兩條文之區別,容易誤以為B也是要件之一而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