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39 題單選題
乙向甲訂購花瓶1只,甲依約送至乙家,惟乙因病住院無法受領,甲乃將花瓶送回其商店,途中因甲之輕過失發生車禍致花瓶破裂而給付不能。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間契約關係消滅
B乙依法仍須支付價金正確答案
C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甲得解除契約
B正確答案
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輕過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責任,債權人仍須支付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住院無法受領,構成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甲僅輕過失故免責,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甲。依民法第238條,此時債務人之給付義務雖消滅,但債權人之對待給付義務(支付價金)仍存在,故乙仍須支付價金。
考點:契約關係存續考點:受領遲延對待給付考點:受領遲延責任限縮考點:解除契約要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輕過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責任,債權人仍須支付價金。
乙住院無法受領→受領遲延→甲輕過失免責(民法第237條)→給付不能非可歸責甲→乙仍負對待給付義務(民法第267條反面解釋+第238條)。
逐選項分析
A契約關係存續✕ 陷阱
給付不能不必然消滅契約,契約關係仍存在,僅是否仍須履行給付義務需依法判斷。乙仍有支付價金的義務,故契約關係並未消滅。
B受領遲延對待給付✓ 正確
乙住院無法受領,構成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甲僅輕過失故免責,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甲。依民法第238條,此時債務人之給付義務雖消滅,但債權人之對待給付義務(支付價金)仍存在,故乙仍須支付價金。
C受領遲延責任限縮✕ 陷阱
甲在受領遲延期間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甲屬輕過失,不構成可歸責事由,乙無從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解除契約要件✕
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須給付不能可歸責於債務人(即甲)。本題給付不能係因甲輕過失,但受領遲延期間甲輕過失免責,給付不能視為不可歸責於甲,甲反而無解除契約的必要,且本條文規範的是債權人得解除契約,並非債務人甲。
受領遲延三大效力(民法第237-239條)
| 條文 | 效力 | 本題適用 |
|---|
| 民法第237條 | 債務人責任限縮: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 甲輕過失→免責,花瓶破裂不可歸責甲 |
| 民法第238條 | 債務人給付義務消滅,債權人對待給付仍存在 | 甲免給付,但乙仍須付價金 |
| 民法第239條 | 孳息收取義務減輕,債務人僅收取自己物之孳息 | 本題不涉及 |
考生容易誤用「給付不能→債務人負責→債權人免為對待給付」的一般邏輯,忽略本題前提是「受領遲延」。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責任已限縮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輕過失不負責,給付不能視為不可歸責於甲,因此乙(債權人)仍須支付價金,這是受領遲延最核心且最常考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