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35 題單選題
行政處分作成時必須記明理由卻未記明時,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補正,始能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
A行政訴訟起訴前正確答案
B得隨時補正
C訴願程序終結前
D該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A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得不經訴願程序者,最晚須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補正,方能成為合法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得不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者,機關最晚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補正,補正後即成為合法處分。本選項符合法律規定。
考點:理由補正期限考點:補正無期限之誤考點:訴願/行訴情形混淆考點:補正不適用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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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得不經訴願程序者,最晚須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補正,方能成為合法處分。
關鍵:『得不經訴願程序』→ 跳過訴願直上行政訴訟,補正期限就是『行政訴訟起訴前』。
逐選項分析
A理由補正期限✓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得不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者,機關最晚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補正,補正後即成為合法處分。本選項符合法律規定。
B補正無期限之誤✕
『得隨時補正』無時間限制,與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明定補正期限不符;若允許隨時補正,將使相對人之訴訟權益陷於不確定,故不正確。
C訴願/行訴情形混淆✕ 陷阱
『訴願程序終結前』是一般須經訴願程序案件的補正期限;本題特別指『得不經訴願程序』之情形,故補正期限應為行政訴訟起訴前,而非訴願程序終結前,混淆兩種情形是本選項的陷阱所在。
D補正不適用之誤✕
行政程序法明定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之瑕疵可以補正,並非絕對不得補正;若屬絕對違法而不得補正,則該處分為無效,而非本題設定情形。
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補正期限對照
| 程序類型 | 補正期限 | 法律依據 |
|---|
| 須經訴願程序 | 訴願程序終結前 |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
| 得不經訴願程序(直接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起訴前 |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
| 無法補正情形 | 不得補正(處分無效) |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選項C「訴願程序終結前」,容易與一般情形混淆。必須注意題目限定的是『得不經訴願程序』的特殊情形,此時訴訟救濟直接進入行政訴訟,故補正期限亦對應調整為「行政訴訟起訴前」,而非訴願終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