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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35單選題

行政處分作成時必須記明理由卻未記明時,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補正,始能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

A行政訴訟起訴前正確答案
B得隨時補正
C訴願程序終結前
D該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得不經訴願程序者,最晚須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補正,方能成為合法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得不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者,機關最晚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補正,補正後即成為合法處分。本選項符合法律規定。

考點:理由補正期限考點:補正無期限之誤考點:訴願/行訴情形混淆考點:補正不適用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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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