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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10單選題

行政處分之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期間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1年內正確答案
B2個月內
C3個月內
D6個月內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致遲誤→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選項「1年」與法條完全一致,故為正解。此規定目的在於課予機關告知義務並保護人民救濟權,避免人民因機關疏失而喪失救濟機會。

考點:救濟期間保護考點:行政訴訟期間混淆考點:無對應法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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