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行政處分之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期間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致遲誤→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選項「1年」與法條完全一致,故為正解。此規定目的在於課予機關告知義務並保護人民救濟權,避免人民因機關疏失而喪失救濟機會。
考點:救濟期間保護考點:行政訴訟期間混淆考點:無對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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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致遲誤→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記住「未告知=1年救濟保護期」,選A;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明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救濟期間保護✓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選項「1年」與法條完全一致,故為正解。此規定目的在於課予機關告知義務並保護人民救濟權,避免人民因機關疏失而喪失救濟機會。
B行政訴訟期間混淆✕ 陷阱
「2個月」是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並非未告知救濟期間之補救期限。考生易將行政訴訟期間誤植於本題,但本題問的是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的特別補救期間(1年),故B錯誤,屬典型混淆陷阱。
C無對應法條✕
「3個月」並非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所定之補救期間,現行法亦無此一救濟保護期間之規定,純屬干擾選項,無法條依據,故錯誤。
D無對應法條✕
「6個月」並非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所定之補救期間,與條文明定的「1年」不符,亦無其他法條以此為救濟保護期間,故錯誤。
行政救濟期間一覽(重要對照)
| 情境 | 期間 | 法源 |
|---|
| 一般訴願期間 | 30日(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
| 撤銷訴訟起訴期間 | 2個月(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 |
| 未告知救濟期間之補救(聲明不服) | 1年(自處分書送達後) |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
| 告知錯誤未更正之補救(聲明不服) | 1年(同上) |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
考生常將「一般訴願法定期間30日」或「撤銷訴訟期間2個月」代入本題,誤選B(2個月)。本題核心在於「機關未善盡告知義務」之特別補救規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適用1年保護期間,而非一般救濟期間,務必區分『機關有無告知』此一關鍵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