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B債務人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正確答案
C第三人對債務人得直接請求給付
D第三人對債務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正確答案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但債務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對待給付請求對象是要約人,非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僅享有請求給付之利益,並非契約當事人,故債務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對待給付的請求對象應為要約人,而非第三人,此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要約人催告權考點:對待給付對象錯誤考點: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考點:債務不履行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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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但債務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對待給付請求對象是要約人,非第三人。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對待給付」是要約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第三人只享利益,不負對待義務,債務人無法向第三人求償。
逐選項分析
A要約人催告權✕
依民法第269條,要約人(即訂約人之一方)得以自己名義,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此為要約人所享有之催告權,敘述正確。
B對待給付對象錯誤✓ 正確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僅享有請求給付之利益,並非契約當事人,故債務人不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對待給付的請求對象應為要約人,而非第三人,此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正解。
C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第三人對債務人得直接請求給付,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賦予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敘述正確。
D債務不履行損賠✕
第三人既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債務人不履行時,第三人自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為第三人權利之延伸,敘述正確。
第三人利益契約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一覽
| 主體 | 權利 | 義務/限制 |
|---|
| 要約人(訂約一方) | 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催告權) | 負對待給付義務(如支付報酬) |
| 債務人 | 得以契約上抗辯對抗第三人 | 須向第三人為給付;對待給付只能向要約人請求,不得向第三人請求 |
| 第三人 | 直接請求給付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 無須負對待給付義務(非契約當事人) |
容易誤認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為「完整的契約當事人」,進而認為債務人可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實際上第三人僅為受益者,未承擔任何對待義務;對待給付的法律關係僅存在於要約人與債務人之間,第三人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