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49 題單選題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為何?
A正確答案
配偶一方收養子女未得他方同意,收養效力為「得撤銷」,而非無效或效力未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配偶一方收養子女,應與他方共同為之或得他方同意;違反此要件時,法律效果為「得撤銷」,而非無效。本題甲未得乙同意即收養丙並獲法院認可,收養效力屬得撤銷。
考點:收養得撤銷考點:無效vs得撤銷考點:法律行為不成立考點:效力未定vs得撤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配偶一方收養子女未得他方同意,收養效力為「得撤銷」,而非無效或效力未定。
民法收養章:配偶同意要件違反 → 得撤銷(非無效);記住「同意欠缺 = 撤銷」口訣即可秒解。
逐選項分析
A收養得撤銷✓ 正確
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配偶一方收養子女,應與他方共同為之或得他方同意;違反此要件時,法律效果為「得撤銷」,而非無效。本題甲未得乙同意即收養丙並獲法院認可,收養效力屬得撤銷。
B無效vs得撤銷✕ 陷阱
「無效」係指收養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但欠缺配偶同意之收養,法律明定為得撤銷,而非無效,故本選項錯誤。此為常見陷阱,考生易將「同意欠缺」誤認為無效。
C法律行為不成立✕
「不成立」係指法律行為欠缺成立要件(如意思表示不存在),本題收養已獲法院認可,收養行為在形式上已成立,故「不成立」之說法不符本題情形。
D效力未定vs得撤銷✕ 陷阱
「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無代理權人代理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等情形,需本人追認方能確定效力。配偶未同意之收養,法律直接規定為得撤銷,而非效力未定,故本選項錯誤。
收養瑕疵類型對照表
| 違反事項 | 法律效果 | 說明 |
|---|
| 配偶未共同收養或未得他方同意 | 得撤銷 | 須一方主動聲請撤銷,否則仍有效 |
| 欠缺代理權(無權代理) | 效力未定 | 須本人承認始生效力 |
| 違反強行規定(根本禁止) | 無效 | 自始確定不生效力 |
| 意思表示不存在 | 不成立 | 未達到成立要件 |
考生常將「配偶同意欠缺」誤判為「無效」或「效力未定」。民法收養制度中,欠缺配偶同意屬於可補正之瑕疵,故立法選擇「得撤銷」而非無效;又因收養已成立,亦非效力未定。選D是另一個高頻錯誤,需特別留意兩者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