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 題單選題
依實務見解,經稽徵機關在公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後,再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汽車所有人繳納之行為,是屬於何者?
B正確答案
稽徵機關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令車主繳納,屬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非單純通知或指導。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稽徵機關依法對特定汽車所有人寄發繳納通知書,命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單方決定,直接發生課予金錢給付義務之法律效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定義。
考點:觀念通知vs行政處分考點:行政處分考點:行政指導定義考點:事實行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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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稽徵機關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令車主繳納,屬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非單純通知或指導。
通知書「命令繳納」=對特定人課予繳費義務=產生法律效果→行政處分。若只是告知事項(不含命令)才算觀念通知。
逐選項分析
A觀念通知vs行政處分✕ 陷阱
觀念通知僅係機關將既有事實或法律狀態告知相對人,本身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本題通知書係「命汽車所有人繳納」,已課予具體義務,不只是單純告知,故非觀念通知。
B行政處分✓ 正確
依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稽徵機關依法對特定汽車所有人寄發繳納通知書,命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單方決定,直接發生課予金錢給付義務之法律效果,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定義。
C行政指導定義✕
行政指導係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以非強制性手段請求相對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不具法律拘束力。繳納通知書具有命令效力,並非無拘束力的指導行為。
D事實行為定義✕
事實行為係機關所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為(如清掃道路、施打疫苗等)。繳納通知書明確對特定人課予給付義務,具有法律效果,非屬事實行為。
行政行為類型比較
| 類型 | 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是否針對特定人/具體事件 | 典型例子 |
|---|
| 行政處分 | ✅ 是 | ✅ 是 | 課稅通知書、裁罰書 |
| 觀念通知 | ❌ 否(僅告知) | 不一定 | 戶籍謄本通知、一般公告 |
| 行政指導 | ❌ 否(非強制) | 不一定 | 勸導改善、建議函 |
| 事實行為 | ❌ 否(非法律效果) | 不一定 | 道路施工、行政執行中的強制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通知書」字面上看似觀念通知(A),但關鍵字是「命汽車所有人繳納」——「命令繳納」代表對特定人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已產生法律效果,應認定為行政處分而非單純告知。考生務必抓「是否產生法律效果」此核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