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46 題單選題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何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A作為受贈人而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B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契約
C行使解除權正確答案
D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
C正確答案
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解除權行使會消滅契約(對其不利),故非純獲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使解除權將溯及消滅契約,並可能引發回復原狀義務(如返還已受領之給付),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純獲利益,而是兼有義務與風險,故本選項為『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考點:純獲法律利益判斷考點:撤銷贈與考點:解除權非純獲利益考點:第三人利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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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解除權行使會消滅契約(對其不利),故非純獲利益。
判斷標準:行使後是否只有好處、沒有義務或損失?解除權行使=消滅契約關係,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不利,不符合『純獲』要件,選C。
逐選項分析
A純獲法律利益判斷✕ 陷阱
受贈人雖須負擔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乍看有負擔,但通說認為此義務源自稅法規定、非契約義務加諸,整體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非題目要選的答案。
B撤銷贈與✕
以贈與人地位撤銷贈與,係行使其主動權利以解脫義務,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屬有利行為,通說認為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範疇。
C解除權非純獲利益✓ 正確
行使解除權將溯及消滅契約,並可能引發回復原狀義務(如返還已受領之給付),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純獲利益,而是兼有義務與風險,故本選項為『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D第三人利益契約✕
享受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意思表示,係第三人單純受領他人為其所約定之利益,無須負擔任何對待給付或義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
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效力一覽
| 行為類型 | 是否需代理人同意 | 理由 |
|---|
| 純獲法律上利益(如受贈) | 否(直接有效) | 只得利、無義務 |
| 日常生活必需行為 | 否(直接有效) | 符合其身分能力 |
| 一般法律行為 | 需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 可能產生義務或損失 |
| 行使解除權 | 需代理人參與 | 消滅契約+可能須回復原狀 |
考生常誤以為「解除權是自己的權利,行使當然有利」,但解除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溯及消滅契約,並可能產生相互回復原狀的義務,雙向義務關係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並非純獲利益,這是本題最常見的錯誤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