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C內容具體均可實現者正確答案
D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C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行政處分無效事由,「內容具體均可實現」並非無效原因,反而是有效處分應具備的特徵,故為本題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C
「內容具體均可實現」代表處分內容明確且可執行,這正是有效行政處分應具備的正面特徵,並非瑕疵,自非無效事由。相對地,依第111條第3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唯有「內容不能實現」才構成無效。本選項為有效處分的描述,故為正確答案。
考點:無效原因第1款考點:無效原因第3款考點:非無效原因(有效處分特徵)考點:無效原因第6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行政處分無效事由,「內容具體均可實現」並非無效原因,反而是有效處分應具備的特徵,故為本題答案。
本題為反向題,要找「不是無效原因」者。A、B、D皆對應第111條各款無效事由;C描述的是內容明確可執行的「正常有效處分」樣態,故選C。
逐選項分析
A無效原因第1款✕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明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屬於無效事由。因處分連發文機關都無法辨識,欠缺最基本要件,故為當然無效,是無效原因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B無效原因第3款✕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明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屬於無效事由。法律既要求以證書方式作成,未給予證書即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是無效原因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C非無效原因(有效處分特徵)✓ 正確
「內容具體均可實現」代表處分內容明確且可執行,這正是有效行政處分應具備的正面特徵,並非瑕疵,自非無效事由。相對地,依第111條第3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唯有「內容不能實現」才構成無效。本選項為有效處分的描述,故為正確答案。
D無效原因第6款✕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明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屬於無效事由。處分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已具重大瑕疵,故自始無效,是無效原因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各款摘要)
| 款次 | 無效事由 | 關鍵重點 |
|---|
| 第1款 |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 | 看不出誰發的 |
| 第2款 |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缺證書 |
| 第3款 |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 客觀上無法實現 |
| 第4款 |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 要求或許可犯罪行為 |
| 第5款 |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 違公序良俗 |
| 第6款 |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 欠缺管轄或權限 |
| 第7款(概括) |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重大明顯瑕疵 |
本題雙重陷阱:其一為反向題型,問的是「非無效原因」而非「無效原因」,作答時務必看清題幹。其二為概念顛倒,考生易把C的「具體均可實現」誤認為某種瑕疵,實際上第111條規定的是「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才無效,而「具體可實現」恰是有效處分的正面要件,故C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