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6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者,為下列何種送達方式?
B正確答案
對不特定人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者,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100條以下)。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示送達係指應受送達人不特定或不知住居所,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等方式代替個別送達,符合題意。
考點:指定送達考點:公示送達考點:補充送達考點: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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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對不特定人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者,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100條以下)。
題目關鍵字「不特定人」+「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直接對應「公示送達」,選B。
逐選項分析
A指定送達✕
指定送達是指行政機關指定特定地點進行送達,與對不特定人公告代替送達無關。
B公示送達✓ 正確
公示送達係指應受送達人不特定或不知住居所,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等方式代替個別送達,符合題意。
C補充送達✕ 陷阱
補充送達是指無法對本人直接送達時,將文書交付同居人或受僱人等代收,與不特定人之公告送達不同,易混淆。
D囑託送達✕
囑託送達是行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代為送達,係機關間之協力,與對不特定人公告無關。
行政程序法各種送達方式一覽
| 送達類型 | 適用情形 | 方式 |
|---|
|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特定或不知住所 | 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補充送達 | 本人不在,有同居人或受僱人 | 交付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之人 |
| 囑託送達 | 跨機關、跨轄區送達 | 委託其他機關代為送達 |
| 留置送達 | 拒收文書時 | 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
「補充送達」常與「公示送達」混淆,因兩者都是在無法直接對本人送達時的替代手段。關鍵區別在於:補充送達仍有特定對象(只是本人不在),而公示送達對象為不特定人或住所根本不明,須以公告方式才能對外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