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不得以下列何者做為行政契約附款之事項?
C正確答案
無裁量權時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附款只能附條件、期限、負擔,不得保留終止權(行程法第139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僅列舉條件、期限、負擔三種合法附款,「保留終止權」並未列入,故不得作為無裁量權情形下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附款。
考點:行政契約附款-條件考點:行政契約附款-負擔考點:保留終止權-不得附款考點:行政契約附款-期限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裁量權時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附款只能附條件、期限、負擔,不得保留終止權(行程法第139條)。
行程法第139條列舉三種合法附款:條件、期限、負擔;保留終止權不在列,選C。
逐選項分析
A行政契約附款-條件✕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明文允許以「條件」作為此類行政契約之附款,為合法附款事項。
B行政契約附款-負擔✕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明文允許以「負擔」作為此類行政契約之附款,為合法附款事項。
C保留終止權-不得附款✓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僅列舉條件、期限、負擔三種合法附款,「保留終止權」並未列入,故不得作為無裁量權情形下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附款。
D行政契約附款-期限✕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明文允許以「期限」作為此類行政契約之附款,為合法附款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無裁量權時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附款比較
| 附款類型 | 是否合法(第139條) | 說明 |
|---|
| 條件 | ✅ 合法 | 列舉於第139條 |
| 期限 | ✅ 合法 | 列舉於第139條 |
| 負擔 | ✅ 合法 | 列舉於第139條 |
| 保留終止權 | ❌ 不合法 | 未列入第139條,故不得附加 |
考生容易混淆行政處分附款(第93條,有裁量空間,種類多)與行政契約附款(第139條,無裁量時,種類嚴格限縮)。另需注意「保留廢止權」(行政處分用語)≠「保留終止權」(行政契約用語),兩者適用條文不同,不可互相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