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對乙有新台幣60萬元貨款債權,今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正確答案
B債權不得自由讓與
C債權讓與是債權契約
D債權讓與即變更債權之性質
A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移轉給他人的「處分行為」,屬物權(準物權)行為,非債權契約;原則上可自由讓與。
為什麼答案是 A
債權讓與是以移轉債權為目的的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使債權從讓與人(甲)移轉至受讓人(丙),符合民法關於債權移轉之規定。
考點: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考點:債權讓與自由原則考點:處分行為vs債權契約考點:讓與不變更債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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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移轉給他人的「處分行為」,屬物權(準物權)行為,非債權契約;原則上可自由讓與。
選項A說「處分行為」→正確!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而買賣契約才是債權契約。秒殺其他選項:B原則可讓與、C債權讓與本身非債權契約、D讓與不變更債權性質。
逐選項分析
A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 正確
債權讓與是以移轉債權為目的的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使債權從讓與人(甲)移轉至受讓人(丙),符合民法關於債權移轉之規定。
B債權讓與自由原則✕
依民法相關規定,債權原則上得自由讓與,僅於「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當事人特約禁止讓與」或「法律禁止讓與」等例外情形受限制,故本選項「不得自由讓與」之敘述有誤。
C處分行為vs債權契約✕ 陷阱
債權讓與本身是「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而非債權契約。引起債權讓與之原因(如買賣、贈與等)才是債權契約,兩者須區分。混淆「原因行為」與「處分行為」是常見陷阱。
D讓與不變更債權性質✕
債權讓與僅是移轉債權主體(由甲移至丙),債權之內容、性質(如金額60萬元、貨款性質)均不因此改變,依民法第295條從屬性規定,從屬於債權之利益亦隨同移轉,並非變更債權性質。
法律行為分類對照
| 行為類型 | 定義 | 本題例子 |
|---|
|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 發生債權債務之行為 |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產生貨款債權) |
| 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 | 直接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之行為 | 甲將貨款債權讓與丙(債權讓與) |
| 物權行為 | 以物權變動為目的之處分行為 | 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 |
選項C將「債權讓與」說成「債權契約」,容易讓考生誤以為兩者相同。實務上「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契約」是引起讓與的原因行為(如贈與或買賣),兩者層次不同。另外選項D暗示讓與會改變債權性質,也是常見錯誤觀念,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