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汽車廉價出賣於受監護宣告之丙。甲、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B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甲的脅迫撤銷權不影響丙無行為能力導致的「無效」結論。
為什麼答案是 B
丙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依民法第75條,其意思表示無效;無效不因承認而補正,亦不須等待撤銷,故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考點:無行為能力人考點:民法第75條無效考點:得撤銷vs無效層級考點:限制vs無行為能力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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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甲的脅迫撤銷權不影響丙無行為能力導致的「無效」結論。
丙=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直接無效(非得撤銷),故選B。甲的脅迫撤銷權被丙的無效吸收。
逐選項分析
A無行為能力人✕
丙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前段規定為無效,買賣契約不成立有效狀態。
B民法第75條無效✓ 正確
丙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依民法第75條,其意思表示無效;無效不因承認而補正,亦不須等待撤銷,故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C得撤銷vs無效層級✕ 陷阱
「得撤銷」是甲受脅迫後依民法第92條所享有的權利,但丙無行為能力已使契約「無效」,無效的效力強於得撤銷,本題應適用無效而非得撤銷。
D限制vs無行為能力混淆✕ 陷阱
「經承認後有效」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9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絕對無效,無法以事後承認補正,丙亦無承認能力。
行為能力三級比較
| 類別 | 對象 | 法律效果 | 法條 |
|---|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成年且未受監護宣告 | 意思表示完全有效 | 民法第12條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7歲以上未成年人 | 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承認(得補正) | 民法第77-79條 |
| 無行為能力人 |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 意思表示無效(絕對、不可補正) | 民法第15、75條 |
本題同時存在兩個瑕疵:①丙無行為能力(無效)②甲被脅迫(得撤銷)。考生容易被甲的脅迫情節吸引而選C(得撤銷),忽略丙的無行為能力已使契約「無效」,且無效的法律效力層級高於得撤銷——無效不需撤銷,也無法承認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