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若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有關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算,應以何時點為準?
A結婚時
B購入財產時
C起訴離婚時正確答案
D判決離婚時
C正確答案
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為「起訴時」,民法第1030條之4明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因判決而離婚者,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起訴時為準。本題正解。
考點:剩餘財產分配考點:財產價值基準考點:起訴時基準日考點:判決時≠起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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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為「起訴時」,民法第1030條之4明定。
記憶口訣:判決離婚→往前推→起訴時;協議離婚→離婚時。兩種離婚方式基準日不同,是常見考點。
逐選項分析
A剩餘財產分配✕
結婚時為婚姻關係的起點,並非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與民法規定不符。
B財產價值基準✕
購入財產時為財產取得時點,法律並未以此作為剩餘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日。
C起訴時基準日✓ 正確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因判決而離婚者,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起訴時為準。本題正解。
D判決時≠起訴時✕ 陷阱
「判決離婚時」看似合理,但法律明定以「起訴時」而非「判決確定時」為基準,避免訴訟期間財產遭處分或減損。
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
| 離婚方式 | 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 | 法條依據 |
|---|
| 判決離婚 | 起訴時(民法§1030-4I) |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 |
| 調解/和解離婚 | 調解/和解成立時(準用) |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 |
| 協議離婚 | 離婚時(即離婚生效時) |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 |
選項D「判決離婚時」最具迷惑性,考生容易直覺認為「判決離婚」就以「判決時」計算。但立法目的是防止配偶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或隱匿財產,故以「起訴時」為基準,時間點往前推至提起訴訟當下,此為本題最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