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B非經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
C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流押契約(民法第873條之1)非屬絕對無效,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後才有物權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流押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間契約仍屬有效,但須辦理登記方取得物權對抗效力,此選項敘述正確。
考點:公證非必要考點:公證vs登記混淆考點:效力vs對抗要件考點:登記對抗第三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流押契約(民法第873條之1)非屬絕對無效,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後才有物權效力。
流押≠無效,只是「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選D;公證與此無關,直接排除A、B。
逐選項分析
A公證非必要✕ 陷阱
流押契約效力與公證無關,民法對流押契約並無需公證始生效力之規定,此選項敘述錯誤。
B公證vs登記混淆✕ 陷阱
流押契約對抗第三人之要件為「登記」而非「公證」,公證與對抗效力無關,此選項敘述錯誤。
C效力vs對抗要件✕
未登記並非導致流押契約「不生效力」,契約本身仍有債權效力;欠缺登記僅影響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此選項混淆了效力與對抗要件。
D登記對抗第三人✓ 正確
依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流押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間契約仍屬有效,但須辦理登記方取得物權對抗效力,此選項敘述正確。
流押契約效力一覽
| 要件 | 效果 | 說明 |
|---|
| 當事人合意訂立 | 債權效力成立 | 無需公證、無需登記,當事人間即有效 |
| 辦理登記 | 取得物權對抗效力 |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 未登記 | 不影響當事人間效力 | 但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
本題最大陷阱是混淆「效力要件」與「對抗要件」。流押契約未登記並非無效,而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陷阱是誤以為公證與對抗效力有關,實際上流押契約的對抗要件僅有「登記」,與公證完全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