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A債務不履行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正確答案
D侵權行為
C正確答案
合意解除契約後,乙繼續占有A屋已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乙合意解除契約後,契約溯及失效,乙繼續占有A屋已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第179條)請求乙返還A屋。
考點:契約解除效力考點:無因管理要件考點:不當得利返還考點:侵權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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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意解除契約後,乙繼續占有A屋已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解除契約→契約溯及消滅→乙占有A屋失去法律依據→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非侵權、非無因管理、非債務不履行。
逐選項分析
A契約解除效力✕
債務不履行係指債務人不履行契約義務,但本題契約已合意解除,雙方契約關係消滅,無從再以債務不履行為請求依據。
B無因管理要件✕
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託、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乙占有A屋並非為甲管理,要件不符。
C不當得利返還✓ 正確
甲乙合意解除契約後,契約溯及失效,乙繼續占有A屋已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第179條)請求乙返還A屋。
D侵權行為要件✕ 陷阱
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乙最初係合法受交付占有,解除後繼續占有性質上非「不法侵害」,不符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合意解除契約後甲之各種請求權比較
| 請求基礎 | 適用情形 | 本題是否成立 | 理由 |
|---|
| 不當得利(民法§179) | 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 ✅ 成立 | 解除後乙占有失去法律依據 |
| 民法§259回復原狀 | 契約解除後法定義務 | ⚠️ 亦可能適用 | 解除後各方負回復原狀義務 |
| 債務不履行 | 契約存續中未履行義務 | ❌ 不成立 | 契約已合意解除 |
| 侵權行為(民法§184)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 ❌ 不成立 | 乙原係合法占有 |
| 無因管理(民法§172) | 未受委託為他人管理事務 | ❌ 不成立 | 乙非為甲管理事務 |
考生易誤選D(侵權行為),認為乙解除後不還屋是「侵權」。但侵權行為要求「不法侵害」,乙最初合法取得占有,解除後繼續持有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性質為不當得利而非侵權。另需注意民法§259回復原狀亦為解除後請求返還之重要依據,但本題選項中未列出,故選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