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權利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A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正確答案
B留置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C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
D典權、留置權、農育權
A正確答案
抵押權可設定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三種用益物權,留置權與不動產役權不得為抵押標的。
為什麼答案是 A
地上權、典權、農育權均屬用益物權,依民法規定均得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三者完全符合。
考點:抵押標的物考點:留置權非抵押標的考點:不動產役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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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可設定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三種用益物權,留置權與不動產役權不得為抵押標的。
記住「三大用益物權可抵押: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留置權是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無獨立交換價值,均不可設抵押。
逐選項分析
A抵押標的物✓ 正確
地上權、典權、農育權均屬用益物權,依民法規定均得作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三者完全符合。
B留置權非抵押標的✕ 陷阱
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非用益物權,不得為抵押權標的;不動產役權附屬於需役地,亦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故本選項有誤。
C不動產役權限制✕ 陷阱
地上權、典權確可設定抵押,但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地、無獨立交換價值,不得單獨為抵押權標的,故本選項有誤。
D留置權非抵押標的✕
典權可設定抵押,但留置權屬擔保物權、非用益物權,不得為抵押標的,故本選項有誤。
各物權是否得為抵押權標的
| 物權種類 | 類型 | 可設抵押? | 理由 |
|---|
| 地上權 | 用益物權 | ✅ 可以 | 民法明定得設抵押 |
| 農育權 | 用益物權 | ✅ 可以 | 民法明定得設抵押 |
| 典權 | 用益物權(特殊) | ✅ 可以 | 民法明定得設抵押 |
| 不動產役權 | 用益物權 | ❌ 不可 | 附屬需役地,無獨立設定空間 |
| 留置權 | 擔保物權(法定) | ❌ 不可 | 非用益物權,與抵押性質不符 |
不動產役權雖為用益物權,但因其「從屬性」(附隨需役地移轉,不得單獨讓與),故不具獨立設定抵押的條件;留置權則常被誤以為「對物有控制力就可抵押」,但留置權屬法定擔保物權,與抵押物的「財產權」性質不符,考生易混淆這兩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