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8 題單選題
臺北市政府依交通法規對於違規停車之車輛所為之拖吊行為,屬於何者?
D正確答案
拖吊違規車輛是直接改變物理狀態的「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拖吊行為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物施予物理力的「事實行為」,改變車輛所在位置,本身不直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效果,正確。
考點:行政處分要件考點:觀念通知考點:行政指導考點: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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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拖吊違規車輛是直接改變物理狀態的「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有無法律效果?拖吊只是「移車」,沒有對人產生權利義務變動 → 事實行為;若是開罰單才是行政處分。
逐選項分析
A行政處分要件✕ 陷阱
行政處分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92條),拖吊行為本身並未對當事人作成具有法律效力之決定,故非行政處分。
B觀念通知✕
觀念通知是行政機關將事實或法律狀態通知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果,拖吊係物理性移車行動,與觀念通知性質不同。
C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以非強制方式勸導、建議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拖吊是機關直接強制執行,並非勸導性行為。
D事實行為✓ 正確
拖吊行為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物施予物理力的「事實行為」,改變車輛所在位置,本身不直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效果,正確。
行政行為四大類型比較
| 類型 | 定義重點 | 舉例 | 有無法律效果 |
|---|
| 行政處分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決定 | 開罰單、吊銷執照 | 有 |
| 觀念通知 | 告知事實或法律狀態,不創設效果 | 通知當事人繳費期限 | 無 |
| 行政指導 | 非強制之勸導、建議 | 衛生宣導、輔導改善 | 無 |
| 事實行為 | 直接對物或環境施予物理力 | 拖吊車輛、拆除違建 | 無(間接影響) |
考生常誤選A(行政處分),因為拖吊確實是「依法執行」,且具有強制力,感覺很像行政處分。關鍵在於: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拖吊只是移車這個物理動作,並未對相對人創設或消滅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屬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