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41 題單選題
甲欠乙300萬元,甲有一房屋A,其基地B係向丙承租,甲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擔保借款,試問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AA屋
B甲對B地之承租權正確答案
C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DA屋之從物
B正確答案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本身、其從物、從權利、附加物,但租地上之承租權(債權)不在其內。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對B地之承租權屬債權,並非A屋的從物或從權利,不在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此為正解(題目問「何者非」)。
考點:抵押物本身考點:承租權非從權利考點:附加物考點: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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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本身、其從物、從權利、附加物,但租地上之承租權(債權)不在其內。
抵押權效力及於「物權」性質的從屬,租地承租權是債權,非抵押物的「從物」或「從權利」,故不在效力範圍。
逐選項分析
A抵押物本身✕
A屋本身即為抵押物,當然在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內,非題目所求。
B承租權非從權利✓ 正確
甲對B地之承租權屬債權,並非A屋的從物或從權利,不在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此為正解(題目問「何者非」)。
C附加物✕
附加於建築物且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依相關民法規定視為建築物之一部分,抵押權效力當然及於其上,非題目所求。
D從物✕
A屋之從物,依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故非題目所求。
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整理
| 項目 | 是否在抵押權效力內 | 法律依據 |
|---|
| 抵押物本身(A屋) | ✅ 是 | 民法第860條 |
| 抵押物之從物(A屋從物) | ✅ 是 | 民法第862條第1項 |
| 附加於建築物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 是 | 視為建築物一部分 |
| 甲對B地之承租權(債權) | ❌ 否 | 承租權非從物/從權利 |
考生容易誤認租地上的建築物,其「地基承租權」也應隨建築物一併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承租權屬債權,並非物權性質的從權利,民法抵押權效力所及從物、附加物等均以物或物權為主,單純的承租債權並不在其列,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