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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25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80萬元,積欠丁銀行120萬元債務未還,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前一年曾贈予乙20萬元。若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A40萬元
B50萬元
C60萬元
D100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全面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死前一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歸扣計入遺產(80萬+20萬=100萬),乙、丙各依應繼分1/2分得50萬,故乙的清償上限為50萬元,正解D。

為什麼答案是 D

50萬=(積極遺產80萬+死前一年歸扣20萬)÷2。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乙、丙均未拋棄繼承,應繼分各1/2,乙分得50萬,故乙提出有限責任抗辯後僅須清償50萬元,正解D。

考點:誤算歸扣金額考點:歸扣方向錯誤考點:遺產平分未歸扣考點:限定繼承+歸扣後依應繼分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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