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80萬元,積欠丁銀行120萬元債務未還,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前一年曾贈予乙20萬元。若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
A40萬元
B50萬元
C60萬元
D100萬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全面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死前一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歸扣計入遺產(80萬+20萬=100萬),乙、丙各依應繼分1/2分得50萬,故乙的清償上限為50萬元,正解D。
為什麼答案是 D
50萬=(積極遺產80萬+死前一年歸扣20萬)÷2。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乙、丙均未拋棄繼承,應繼分各1/2,乙分得50萬,故乙提出有限責任抗辯後僅須清償50萬元,正解D。
考點:誤算歸扣金額考點:歸扣方向錯誤考點:遺產平分未歸扣考點:限定繼承+歸扣後依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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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全面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死前一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歸扣計入遺產(80萬+20萬=100萬),乙、丙各依應繼分1/2分得50萬,故乙的清償上限為50萬元,正解D。
可清償財產=積極遺產80萬+歸扣20萬=100萬;乙、丙應繼分各1/2,乙分得50萬,乙以此為限負責,故乙應清償50萬元。
逐選項分析
A誤算歸扣金額✕ 陷阱
20萬=僅看甲死前贈予乙的金額,誤以為乙只需把生前受贈部分吐回或誤算歸扣金額,未計入應分得之積極遺產,金額明顯偏低。
B歸扣方向錯誤✕
30萬=(80萬-20萬)÷2+?無清楚對應之合理計算路徑,可能誤將歸扣金額自遺產中扣除後再平分,屬計算方向錯誤的干擾選項。
C遺產平分未歸扣✕ 陷阱
40萬=80萬÷2,僅將積極遺產平分給乙、丙,完全忽略甲死前一年贈予乙20萬元應依民法第1148條之1歸扣計入遺產,未把受贈財產納入清償範圍,故金額偏低。
D限定繼承+歸扣後依應繼分計算✓ 正確
50萬=(積極遺產80萬+死前一年歸扣20萬)÷2。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乙、丙均未拋棄繼承,應繼分各1/2,乙分得50萬,故乙提出有限責任抗辯後僅須清償50萬元,正解D。
限定繼承下乙清償金額計算比較
| 計算方式 | 計算過程 | 結果 | 正誤 |
|---|
| 僅平分積極遺產(漏歸扣) | 80萬 ÷ 2 | 40萬 | 錯(選項C) |
| 歸扣後平分(正確) | (80萬+20萬) ÷ 2 | 50萬 | 正解(選項D) |
| 歸扣後全額(漏分應繼分) | 80萬+20萬 | 100萬 | 錯,未依應繼分分擔 |
| 債務總額 | 丁債權120萬 | 120萬 | 超過遺產,乙以所得遺產為限抗辯 |
本題雙重陷阱:①只平分積極遺產80萬而漏掉死前一年贈與20萬的歸扣(誤選C=40萬);②或正確歸扣得100萬,卻誤將整體100萬當作乙一人的責任上限而漏除以應繼分。正確路徑為:歸扣後遺產100萬,乙依1/2應繼分分得50萬,限定繼承下乙僅以此50萬為限負責,故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