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31 題單選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除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何者正確?
A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為5年
B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為10年
C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得行使抗辯權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請求權當然消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人民對國家為5年、國家對人民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消滅(非僅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之效果不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請求權當然消滅,義務人無須主張抗辯即可對抗,此為正解。
考點:公法請求權時效主體考點:行政機關請求權時效考點:公私法時效效果差異考點:公法時效完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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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人民對國家為5年、國家對人民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消滅(非僅抗辯權)。
民法時效消滅僅生抗辯權(請求權不消滅),但公法上時效消滅後請求權『當然消滅』,這是公私法最大差異,選D。
逐選項分析
A公法請求權時效主體✕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5年時效適用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一般情形,但並非以「請求權人為人民」作為5年的判斷標準;國家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人民對國家亦可能適用不同規定,故以「請求權人為人民」對應5年的說法過於簡化且有誤。
B行政機關請求權時效✕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國家)對人民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時效為10年,方向正確;但本題A、B兩選項配對關係有誤——正確區分應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一般為5年,國家對人民為10年』,故單獨以『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10年』表述並不完整正確,且本題正解為D。
C公私法時效效果差異✕ 陷阱
「時效完成後得行使抗辯權」是民法的規定——民法時效完成僅賦予義務人抗辯權,請求權本身並不消滅。公法(行政程序法)則不同,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無所謂抗辯權的問題,此選項為最常見的公私法混淆陷阱。
D公法時效完成效果✓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與民法僅生抗辯權之效果不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請求權當然消滅,義務人無須主張抗辯即可對抗,此為正解。
公法 vs. 私法(民法)時效制度比較
| 比較項目 | 公法(行政程序法§131) | 私法(民法§125等) |
|---|
| 一般時效期間 | 5年(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 15年(一般請求權) |
| 國家/特殊主體 | 國家對人民:10年 | 商事債權:5年;侵權:2年等 |
| 時效完成效果 | 請求權當然消滅 | 僅生抗辯權,請求權不消滅 |
| 義務人是否須主張 | 不須主張,自動消滅 | 須主張抗辯始得對抗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將「民法時效效果(僅生抗辯權)」套用到公法領域。民法學習者容易誤選C,認為時效完成後當然是行使抗辯權;但行政程序法採「請求權當然消滅」的更強效果,公私法在此有根本差異,務必牢記:公法→消滅;私法→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