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收養乙男及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A正確答案
丁(乙之子)與戊(丙之女)係養子女後代,彼此非血親亦非擬制血親,婚姻完全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丁是乙(養子)的親生子,戊是丙(養女)的親生女。丁、戊與甲之間雖有擬制親屬關係,但丁與戊彼此之間並無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法律上不禁止其結婚,故婚姻有效。
考點:收養效力範圍考點:婚姻無效事由考點:婚姻得撤銷事由考點:效力未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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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丁(乙之子)與戊(丙之女)係養子女後代,彼此非血親亦非擬制血親,婚姻完全有效。
收養關係在養父母甲與養子女乙丙之間成立擬制血親,但乙丙的子女丁戊並非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彼此無親屬關係,可合法結婚。
逐選項分析
A收養效力範圍✓ 正確
丁是乙(養子)的親生子,戊是丙(養女)的親生女。丁、戊與甲之間雖有擬制親屬關係,但丁與戊彼此之間並無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法律上不禁止其結婚,故婚姻有效。
B婚姻無效事由✕ 陷阱
無效婚姻須有法定事由(如近親通婚、重婚等)。丁與戊無血親亦無法定禁婚親屬關係,不符合婚姻無效之要件,不應認定為無效。
C婚姻得撤銷事由✕
得撤銷婚姻須有法定事由(如詐欺、脅迫等)。本題無任何得撤銷之情形,故此選項不正確。
D效力未定概念✕
效力未定係指欠缺某要件尚待補正之情形(如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本題丁戊均已成年且無任何效力待定情形,此選項不適用。
收養關係所生擬制親屬效力範圍
| 關係人 | 與甲(養父母) | 彼此關係 | 可否結婚 |
|---|
| 乙(養子) | 擬制父子關係 | — | — |
| 丙(養女) | 擬制父女關係 | — | — |
| 乙與丙 | 同一養父母養子女 | 擬制兄妹(禁婚親屬) | ❌ 不可 |
| 丁(乙之子) | 擬制祖孫關係 | — | — |
| 戊(丙之女) | 擬制祖孫關係 | — | — |
| 丁與戊 | 皆為甲擬制孫輩 | 彼此無親屬關係 | ✅ 可以 |
考生常誤以為「甲收養乙丙」的擬制血親效力會延伸到乙丙各自的子女丁戊,因而認為丁戊是「擬制兄妹的子女」而不能結婚。實際上收養的擬制親屬效力只存在於收養當事人(甲乙丙)之間,丁戊彼此無任何親屬關係,婚姻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