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依職權撤銷原違法之授益處分,該處分一旦經撤銷後,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對該受益人應予補償,試問,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授益處分違法撤銷→信賴補償請求權→自機關告知起2年不行使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明定: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與題目完全吻合。
考點:時效混淆考點:信賴補償消滅時效考點:時效期間錯誤考點:特別規定優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授益處分違法撤銷→信賴補償請求權→自機關告知起2年不行使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補償請求權自告知起「2年」不行使消滅,直接選B
逐選項分析
A時效混淆✕ 陷阱
1年為常見短期消滅時效(如侵權行為等),但行政程序法信賴補償請求權規定為2年,選1年為錯誤。
B信賴補償消滅時效✓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3項明定: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與題目完全吻合。
C時效期間錯誤✕
3年並非行政程序法信賴補償請求權規定之消滅時效期間,不符合第120條第3項規定。
D特別規定優先✕
5年雖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一般消滅時效,但信賴補償請求權有特別規定(2年),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相關條文對照
| 條文 | 內容重點 | 關鍵期間 |
|---|
| 第117條 | 違法授益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亦同) | 無特定期間 |
| 第120條第1項 | 受益人因信賴遭受財產損失→應予信賴補償 | 無特定期間 |
| 第120條第3項 | 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自告知事由時起 | 2年 |
| 第131條 | 公法上請求權一般消滅時效 | 5年 |
考生容易將一般公法上請求權5年消滅時效(第131條)套用於此,或誤記為1年(民法侵權行為短期時效)。本題信賴補償請求權有第120條第3項特別規定(2年),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切勿套用一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