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15 題單選題
於他人土地上得享有管線通過,以利於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稱之為?
D正確答案
允許在他人土地上設管線通過、以供自己土地使用的用益物權,現行民法稱為「不動產役權」(舊稱地役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物權。管線通過正是「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的典型態樣。
考點:典權定義考點:地上權vs役權考點:農育權定義考點: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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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允許在他人土地上設管線通過、以供自己土地使用的用益物權,現行民法稱為「不動產役權」(舊稱地役權)。
「管線通過他人土地」→ 需役地利用供役地 → 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地上權是蓋建物、典權是付錢使用、農育權是農牧。
逐選項分析
A典權定義✕
典權是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使用收益的物權,與管線通過他人土地的概念完全不同。
B地上權vs役權✕ 陷阱
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竹木等工作物之物權,不包含管線通過供他人土地使用之情形,容易混淆。
C農育權定義✕
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牧、林業、養殖或保育之物權,與管線通行無關。
D不動產役權✓ 正確
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物權。管線通過正是「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的典型態樣。
四種用益物權速比
| 物權名稱 | 核心內容 | 典型例子 |
|---|
| 不動產役權 |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特定便宜之用 | 管線通過、通行、汲水、採光 |
| 地上權 | 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 | 蓋房子、鐵塔 |
| 農育權 | 在他人土地從事農牧、林業、養殖、保育 | 耕種、養魚 |
| 典權 | 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使用收益 | 付錢暫時使用他人房屋 |
考生常把「在他人土地上設管線」誤解為地上權(因為管線也是工作物),但地上權重點在於「占有使用」;不動產役權重點在於「供役地便利需役地」的從屬關係。管線通過是為了讓自己的土地受益,故應選不動產役權,而非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