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4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雙務契約之訂定須合目的及比例原則,且應有實質上關聯,此為何種原則?
A情事變更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中附款或對待給付不得與契約目的無關,此即「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契約之對待給付須符合行政機關之任務目的,且與締約目的有實質上之內在關聯,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明文規定此要件,完全符合題目描述。
考點:情事變更原則考點:明確性原則考點:信賴保護原則考點:不當聯結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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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中附款或對待給付不得與契約目的無關,此即「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
題目關鍵字:「合目的」+「實質上關聯」→ 直接對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選D。
逐選項分析
A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後,情事發生重大變更,當事人得請求重新協議或調整,與題目描述之「合目的性」及「實質關聯」要求無關。
B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之內容須清晰確定,使相對人得以預見,與雙務契約附款須具實質關聯之規範目的不同。
C信賴保護原則✕ 陷阱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保障人民對行政行為之正當信賴,屬另一項行政法原則,與題目強調對待給付應有實質關聯之要求無關,容易混淆。
D不當聯結禁止✓ 正確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契約之對待給付須符合行政機關之任務目的,且與締約目的有實質上之內在關聯,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明文規定此要件,完全符合題目描述。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行政契約對待給付三要件
| 要件 | 內容說明 |
|---|
| ①合法性 | 對待給付本身須屬合法 |
| ②合目的性(職務關聯) | 須與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目的有關 |
| ③實質關聯性 | 對待給付與契約標的須有實質上之內在關聯(不當聯結禁止) |
題目同時提及「比例原則」,容易讓考生誤以為答案與比例原則直接相關而混淆。實際上題目描述的核心是「附款或對待給付須與目的有實質關聯」,此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要義,比例原則只是其中一個附帶要求,並非完整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