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45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得請求慰撫金的情形?
A侵害人格權
B侵害生命權,人受害者家屬對加害者所得請求之權利
C撤銷婚姻或離婚,無過失配偶對有過失配偶,所得請求之權利
D主張財產權受到損害之受害者,對加害者所得請求之權利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僅限人格權、生命權家屬、婚姻案件,單純財產權損害不得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D
純粹主張財產權受損者,民法並未賦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之權利;慰撫金以精神/人格/身分法益受損為前提,財產損害僅得請求財產上賠償,不得請求慰撫金。
考點:人格權慰撫金考點:生命權家屬慰撫金考點:婚姻慰撫金考點:財產損害不得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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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僅限人格權、生命權家屬、婚姻案件,單純財產權損害不得請求。
慰撫金=精神損害賠償,財產損失只能賠財產,不涉精神痛苦補償,故D為不得請求慰撫金之情形。
逐選項分析
A人格權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明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屬得請求情形。
B生命權家屬慰撫金✕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屬得請求慰撫金之情形。
C婚姻慰撫金✕
民法第1056條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慰撫金,屬得請求情形。
D財產損害不得慰撫金✓ 正確
純粹主張財產權受損者,民法並未賦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之權利;慰撫金以精神/人格/身分法益受損為前提,財產損害僅得請求財產上賠償,不得請求慰撫金。
民法慰撫金請求情形一覽
| 情形 | 依據條文 | 得請求人 | 備註 |
|---|
| 侵害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等) | 民法第195條 | 被害人本人 | 含其他人格法益 |
| 不法侵害致死 | 民法第194條 | 父母、子女、配偶 | 限近親三類 |
| 撤銷婚姻或離婚 | 民法第1056條 | 無過失配偶 | 須他方有過失 |
| 單純財產權損害 | 無對應條文 | ❌不得請求 | 只能請求財產損害賠償 |
考生容易誤以為「損害很大就能請求慰撫金」,但慰撫金本質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有精神痛苦、人格或身分法益受損為基礎。財產損失再大,依現行民法仍無法單獨請求慰撫金,此為本題最常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