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8 題單選題
親家公與親家母之間,不具備現行民法之親屬關係,問題真正的癥結,繫於他們之間屬於下列哪一種關係?
A傳統上不承認其親屬關係
B因彼此沒有血源,故無親屬關係
C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正確答案
D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C正確答案
親家公與親家母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現行民法姻親規定不涵蓋此類關係,故兩者不具親屬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C
親家公與親家母的關係路徑為:自己的子女(血親)→ 子女的配偶(血親之配偶)→ 配偶的父母(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此種關係不在民法第969條所列姻親三種類型之內,故不構成親屬關係,此為癥結所在。
考點:親屬關係成立考點:姻親概念誤解考點:姻親三類型範圍外考點:姻親第三類型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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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親家公與親家母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現行民法姻親規定不涵蓋此類關係,故兩者不具親屬關係。
民法姻親三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親家公↔親家母 = 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剛好不在三類之內,故無親屬關係。
逐選項分析
A親屬關係成立✕
「傳統上不承認」只是現象描述,並未說明法律上真正的結構原因,屬表面答案,無法解釋癥結所在。
B姻親概念誤解✕ 陷阱
沒有血源並非無親屬關係的充分理由。姻親本即無血緣,仍受法律承認;以「無血源」排除親屬資格的邏輯有誤。
C姻親三類型範圍外✓ 正確
親家公與親家母的關係路徑為:自己的子女(血親)→ 子女的配偶(血親之配偶)→ 配偶的父母(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此種關係不在民法第969條所列姻親三種類型之內,故不構成親屬關係,此為癥結所在。
D姻親第三類型誤用✕ 陷阱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民法第969條明文列舉的第三種姻親類型(如自己與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與親家公、親家母的關係路徑不同,不可混淆。
民法第969條 姻親三種類型對照
| 類型 | 關係路徑 | 舉例 | 是否包含親家關係 |
|---|
| ①血親之配偶 | 自己的血親 → 其配偶 | 兄弟之妻(弟媳) | 否 |
| ②配偶之血親 | 配偶 → 配偶的血親 | 配偶的父母(岳父母/公婆) | 否 |
| ③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配偶 → 配偶的血親 → 其配偶 | 配偶的兄弟之妻 | 否 |
|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 自己的血親 → 其配偶 → 配偶的血親 | 子女的配偶的父母(親家) | 不在列舉內,故無親屬關係 |
選項C與D在文字結構上極為相似,差別僅在「血親之配偶之血親」vs「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前者不在民法規定內,後者卻是法定姻親。考生若未仔細分析路徑順序,極易選D。建議逐字拆解:先確認起點(血親 or 配偶),再依序往後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