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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34單選題

行政機關就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之處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法規未另有規定之情況下,行政機關未按各事項類別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正確答案
B行政機關未能於所訂定並公告之處理期間內處理終結者,無從延長之
C行政機關就各事項類別所訂定並公告之處理期間僅為訓示規定
D行政機關遇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處理受有阻礙,處理期間即告終竣,應通知人民重為申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法規未定處理期間者,行政機關應於2個月內處理終結;若未公告期間,適用同一2個月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申請,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選項敘述與法條文字吻合,為正確答案。

考點:處理期間預設2個月考點:處理期間得延長考點:處理期間非純訓示考點:不可歸責事由期間停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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