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34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就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之處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法規未另有規定之情況下,行政機關未按各事項類別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正確答案
B行政機關未能於所訂定並公告之處理期間內處理終結者,無從延長之
C行政機關就各事項類別所訂定並公告之處理期間僅為訓示規定
D行政機關遇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處理受有阻礙,處理期間即告終竣,應通知人民重為申請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法規未定處理期間者,行政機關應於2個月內處理終結;若未公告期間,適用同一2個月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申請,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選項敘述與法條文字吻合,為正確答案。
考點:處理期間預設2個月考點:處理期間得延長考點:處理期間非純訓示考點:不可歸責事由期間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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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法規未定處理期間者,行政機關應於2個月內處理終結;若未公告期間,適用同一2個月規定。
記住「2個月」是行政程序法的預設處理期間,法規或公告未定者一律適用此上限,選A直接鎖定。
逐選項分析
A處理期間預設2個月✓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申請,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選項敘述與法條文字吻合,為正確答案。
B處理期間得延長✕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未能於處理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予延長,並應通知申請人。故「無從延長」之敘述明顯錯誤,是常見陷阱選項。
C處理期間非純訓示✕
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訂之處理期間並非純粹的訓示規定,逾期不作為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尋求救濟,具有實質法律效果,並非僅具行政內部指導作用。
D不可歸責事由期間停止✕
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規定,遇有不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事務處理受阻時,處理期間之進行應予停止(中斷),並非「終竣」;更無須通知人民重新申請,敘述有誤。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處理期間三大規則
| 情形 | 規則內容 | 法條依據 |
|---|
| 法規或公告未定處理期間 | 一律以二個月為處理期間 | 第51條第1項 |
| 機關未能於期間內終結 | 得延長,並應通知申請人 | 第51條第2項 |
| 遇不可歸責機關之事由 | 處理期間停止進行(非終竣) | 第51條第3項 |
選項B將「得延長」扭曲為「無從延長」,選項D將「期間停止」錯說為「期間終竣且須重申請」,兩者皆是對行政程序法第51條各項的反向敘述,考生若未熟記條文容易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