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禮券上記載使用期限為一年,則該禮券效力如何?
A該禮券只能限定在一年內行使
B整張禮券無效
C期限一年之約定,乃有價證券上不得記載事項,該項記載視同未記載正確答案
D以上皆非
C正確答案
禮券屬無記名證券,依民法規定不得附加使用期限;附記期限之條款視為未記載,但禮券本身仍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禮券性質上屬無記名有價證券,民法及票據法理論均認為有價證券上不得附加使用期限等限制性條款;該期限記載屬不得記載事項,視同未記載,禮券本身仍屬有效,持有人可不受期限拘束持券求償。
考點:無效記載效果考點:部分無效原則考點:有價證券違禁記載考點:排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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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禮券屬無記名證券,依民法規定不得附加使用期限;附記期限之條款視為未記載,但禮券本身仍有效。
禮券是有價證券,限定使用期限屬於不得記載事項 → 該記載視同未記載,禮券依然有效,直接選C。
逐選項分析
A無效記載效果✕ 陷阱
禮券上記載使用期限雖常見於商業實務,但此記載依法視同未記載,持有人不受一年期限拘束,故不能限定只能在一年內行使。
B部分無效原則✕
違禁記載事項僅使該記載本身視同未記載,不影響整張禮券(有價證券)之效力,整張禮券並不因此無效。
C有價證券違禁記載✓ 正確
禮券性質上屬無記名有價證券,民法及票據法理論均認為有價證券上不得附加使用期限等限制性條款;該期限記載屬不得記載事項,視同未記載,禮券本身仍屬有效,持有人可不受期限拘束持券求償。
D排除選項✕
C選項已正確說明法律效果,故「以上皆非」不成立。
有價證券記載事項效果比較
| 記載類型 | 說明 | 法律效果 |
|---|
| 應記載事項 | 缺漏將影響證券效力之必要記載 | 欠缺→證券無效 |
| 得記載事項 | 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加註之事項 | 記載有效,發生預期效力 |
| 不得記載事項 | 法律禁止記載,如使用期限等限制 | 記載視同未記載,證券仍有效 |
考生常誤以為「記載了就有效」,直覺選A(限一年內行使);或走向另一極端選B(整張無效)。正確觀念是:有價證券上的違禁記載只使『該記載本身』歸於無效(視同未記載),不波及整張證券效力,此為「部分無效」原則的典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