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4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漏洞之填補行為?
A長官之自由裁量正確答案
B目的性限縮解釋
C類推適用
D法官造法
A正確答案
法律漏洞填補方法包含目的性限縮、類推適用、法官造法;長官自由裁量屬行政裁量,非填補漏洞的法律解釋技術。
為什麼答案是 A
長官自由裁量是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職權作出選擇,屬行政裁量概念,並非針對「法律有漏洞而予以填補」的解釋技術,故不屬於法律漏洞填補行為。
考點:行政裁量非漏洞填補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類推適用考點: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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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律漏洞填補方法包含目的性限縮、類推適用、法官造法;長官自由裁量屬行政裁量,非填補漏洞的法律解釋技術。
漏洞填補是「法律解釋/適用技術」,自由裁量是行政機關依法授權的空間,兩者本質不同,選A。
逐選項分析
A行政裁量非漏洞填補✓ 正確
長官自由裁量是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職權作出選擇,屬行政裁量概念,並非針對「法律有漏洞而予以填補」的解釋技術,故不屬於法律漏洞填補行為。
B目的性限縮✕
目的性限縮是指依法律目的,將條文文義過寬的部分予以縮減,以填補「隱藏性漏洞」,屬於法律漏洞填補方法之一。
C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是將法律明文規定的規則,適用於類似但未規定的情形,屬於填補「明顯性漏洞」最常見的方法,為法律漏洞填補行為。
D法官造法✕
法官造法是指在法律完全欠缺規定時,法官依誠信原則、習慣或法理創設規範,屬於填補「超越法律的漏洞」,為法律漏洞填補行為之一。
法律漏洞填補方法整理
| 方法 | 適用情形 | 是否屬漏洞填補 |
|---|
| 類推適用 | 有相似規定,類比適用於無規定情形 | ✅ 是 |
| 目的性限縮 | 條文文義過廣,依目的縮減範圍 | ✅ 是 |
| 目的性擴張 | 條文文義過窄,依目的擴大範圍 | ✅ 是 |
| 法官造法 | 完全無規定,由法官依法理創設 | ✅ 是 |
| 長官自由裁量 | 行政機關依法授權選擇行為方式 | ❌ 否 |
考生容易將「自由裁量」與「法律漏洞填補」混為一談,認為裁量也是在法律不夠明確時的一種補充方式。但關鍵差異在於:漏洞填補是對法律本身進行解釋補充,而自由裁量是在法律已明文授權的範圍內作選擇,前提是法律已有規定(只是授權彈性),並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