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55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為保障因此受有不利益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所進行之陳述意見程序,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相對人於接獲陳述意見之通知後,原則上應提出陳述書為事實或法律上陳述
B第三人釋明利害關係之所在,亦得提出陳述書
C與聽證以言詞為之所不同的是,當相對人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時,行政機關應作成記錄以代陳述書
D凡不在行政機關所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仍不失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應限期通知相對人陳述,否則作成處分之程序即存有瑕疵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陳述意見程序中,逾期未提出陳述書者,行政機關得不審酌,並非仍有陳述機會或應限期通知,選D為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不在行政機關所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行政機關得不予審酌,並非「仍不失陳述意見機會」,且行政機關亦無須限期再度通知相對人陳述;該敘述顯與現行法意旨相悖,故為有誤之選項。
考點:陳述書原則考點:第三人陳述考點:言詞陳述記錄考點:逾期陳述效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陳述意見程序中,逾期未提出陳述書者,行政機關得不審酌,並非仍有陳述機會或應限期通知,選D為誤。
D選項說「仍不失陳述意見機會、行政機關應限期通知」,與行政程序法規定完全相反——逾期即可不予審酌,秒判為誤。
逐選項分析
A陳述書原則✕
行政程序法規定,相對人接獲陳述意見通知後,應提出陳述書就事實或法律上之事項為陳述,此為原則性規定,敘述正確。
B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若能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亦得提出陳述書表達意見,法條有明文保障,敘述正確。
C言詞陳述記錄✕
相對人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時,行政機關應作成記錄,以代書面陳述書,與聽證以言詞為之相區別,敘述正確。
D逾期陳述效果✓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不在行政機關所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行政機關得不予審酌,並非「仍不失陳述意見機會」,且行政機關亦無須限期再度通知相對人陳述;該敘述顯與現行法意旨相悖,故為有誤之選項。
陳述意見程序重點整理(行政程序法)
| 項目 | 規定內容 | 備註 |
|---|
| 陳述主體 | 相對人+釋明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均得提出陳述書 |
| 陳述方式 | 書面(陳述書)或言詞 | 言詞陳述應作成記錄 |
| 逾期效果 | 行政機關得不予審酌 | 無須限期再通知 |
| 與聽證區別 | 聽證以言詞為原則且更正式 | 陳述意見程序較簡易 |
D選項將「逾期得不審酌」扭曲為「仍不失陳述機會、應限期通知」,方向完全相反。考生若誤以為行政機關有保護義務而須再次通知,就會錯放D選項。關鍵在於:陳述意見是行政機關給予機會,逾期不提,行政機關即可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