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無效之行政處分,其效力如何?
A無效之行政處分因仍具有處分之外觀,須於撤銷後始溯及失效
B由處分相對人申請宣告其失效,自原處分機關另定失其效力之日起失效
C自始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D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確認後向將來失其效力
C正確答案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需撤銷程序,與得撤銷處分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程序法明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因後續任何行為而補正,亦不需撤銷,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無效,此為正解。
考點:撤銷vs無效混淆考點:無效處分程序錯誤考點: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考點:廢止vs無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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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需撤銷程序,與得撤銷處分不同。
記住「無效≠撤銷」:無效從頭就沒效力,撤銷才是事後消滅;選項C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無效處分之法律效果。
逐選項分析
A撤銷vs無效混淆✕ 陷阱
此敘述描述的是「得撤銷之行政處分」的效果,非無效處分。無效處分不須經撤銷即自始不生效力,撤銷程序在此並不適用。
B無效處分程序錯誤✕
無效處分不以相對人申請宣告失效為要件,亦無另定失效日期的問題,此敘述屬於虛構程序,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
C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正確
行政程序法明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因後續任何行為而補正,亦不需撤銷,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無效,此為正解。
D廢止vs無效混淆✕
無效處分不須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確認,亦非向將來失效;「向將來失效」是廢止合法處分的效果,與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截然不同。
行政處分效力瑕疵類型比較
| 類型 | 原因 | 效力時點 | 需要程序 |
|---|
| 無效處分 | 具第111條各款情形 | 自始不生效力 | 不需任何程序,任何人均可主張 |
| 得撤銷處分 | 違法但未達無效程度 | 撤銷前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 | 須由機關依職權或相對人申請撤銷 |
| 廢止合法處分 | 合法但情事變更等 | 向將來失其效力 | 須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
選項A將「撤銷後溯及失效」套用在無效處分上,是最常見的陷阱。考生若記憶模糊,容易將「得撤銷處分」與「無效處分」的效力機制互換。關鍵記憶點:無效=從來沒有效力;撤銷=本有效力但事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