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49 題單選題
大陸法系承認懲罰性違約金,而英美法系則嚴格禁止,以之為無效,目前國內多數契約內,為維護定作人權益,設有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實屬其來有自。試問面對此種疑慮,涉外契約應如何簽訂為宜,並且可行?
A堅持「契約須嚴守」乃羅馬法諺,沒有轉圜餘地,無視於英美法系之規定
B在雙方所訂契約內,明定以大陸法系國家之法律與法院,作為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正確答案
C順其自然,不去管它
D妥行刪除契約內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
B正確答案
涉外契約中懲罰性違約金的英美/大陸法系衝突,可透過選擇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條款來解決,明定適用大陸法系法律最為可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在涉外契約中約定以大陸法系國家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其法院為管轄法院,可確保懲罰性違約金獲得承認並受法律保護,此即國際私法中「當事人自治原則」的具體運用,最具實際可行性。
考點:羅馬法諺誤用考點:準據法自治原則考點:法律風險管理考點:利益保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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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契約中懲罰性違約金的英美/大陸法系衝突,可透過選擇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條款來解決,明定適用大陸法系法律最為可行。
英美法系不承認懲罰性違約金→若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條款即受保護→B最直接可行。
逐選項分析
A羅馬法諺誤用✕ 陷阱
「契約須嚴守」是羅馬法格言,但其意旨在於拘束締約當事人,並非在解決法系衝突。英美法院仍可依其本地法認定懲罰性違約金無效,空談格言毫無實際效果。
B準據法自治原則✓ 正確
在涉外契約中約定以大陸法系國家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其法院為管轄法院,可確保懲罰性違約金獲得承認並受法律保護,此即國際私法中「當事人自治原則」的具體運用,最具實際可行性。
C法律風險管理✕
順其自然等於放棄管理法律風險,一旦在英美法系國家涉訟,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將被視為無效,對定作人完全無保護,此選項顯不可行。
D利益保護不足✕
刪除懲罰性違約金雖可迴避英美法系無效風險,但同時也放棄了對定作人的保障,並非「維護定作人權益」的最佳解方,亦非題目所問「如何簽訂為宜」的積極因應方式。
英美法系 vs 大陸法系:懲罰性違約金比較
| 比較項目 | 大陸法系 | 英美法系 |
|---|
| 懲罰性違約金效力 | 承認有效,法院可酌減 | 嚴格禁止,視為無效 |
| 法律依據 | 如我國民法第250條 | 普通法(Common Law)原則 |
| 對定作人保護 | 較有利,可作為履約壓力 | 不利,條款無法執行 |
| 涉外契約建議 | 選為準據法及管轄 | 避免選為準據法及管轄 |
選項A援引「契約須嚴守」(Pacta sunt servanda)羅馬法諺,容易讓人誤以為這是解決法律衝突的依據。但此格言規範的是當事人對契約本身的遵守義務,並非涉外法律適用衝突的解決原則,兩者概念層次不同,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