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42 題單選題
在何種情形之下,當事人於進行訴訟之前,始有發送存證信函之必要?
A訂有履行期限之契約
B未訂有履行期限之契約正確答案
C所有之契約
D依據法律之明文規定
B正確答案
未訂履行期限的契約,債權人須先催告(如存證信函)才能使債務人陷入遲延,是訴訟前的必要前置步驟。
為什麼答案是 B
未訂履行期限時,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債務人須於債權人催告後「合理期間」內仍未給付,才發生遲延責任。存證信函即作為催告之書面憑據,訴訟前有其必要。
考點:有期限自動遲延考點:無期限須催告考點:催告非絕對必要考點:法律明文非判斷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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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訂履行期限的契約,債權人須先催告(如存證信函)才能使債務人陷入遲延,是訴訟前的必要前置步驟。
民法第229條:有期限→期限屆滿自動遲延;無期限→須經債權人催告才遲延。存證信函就是催告的最佳證明工具。
逐選項分析
A有期限自動遲延✕ 陷阱
訂有履行期限的契約,期限一到債務人自動陷入遲延,債權人無須另行催告即可訴請履行或請求損害賠償,不必先發存證信函。
B無期限須催告✓ 正確
未訂履行期限時,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債務人須於債權人催告後「合理期間」內仍未給付,才發生遲延責任。存證信函即作為催告之書面憑據,訴訟前有其必要。
C催告非絕對必要✕
並非所有契約均需先行催告。有明確履行期限者,期滿即生遲延效果,不須發存證信函催告,故「所有契約」的說法過於絕對,有誤。
D法律明文非判斷軸✕
「依法律明文規定」本身並非區分是否需要催告的核心標準;判斷存證信函必要性的關鍵在於「有無約定履行期限」,而非單純依法律明文。此選項說法模糊且不精確。
債務遲延的發生時點比較(民法第229條)
| 類型 | 遲延時點 | 需要催告? | 存證信函必要性 |
|---|
| 有確定期限之債務 | 期限屆滿時自動遲延 | ❌ 不需要 | 低(期滿即可提告) |
| 無確定期限之債務 | 催告後合理期間屆滿 | ✅ 必須催告 | 高(催告即存證信函) |
| 因法律規定或契約性質不需催告 | 依個別規定定之 | ❌ 不需要 | 視情形而定 |
選項A容易讓人誤以為「訂有期限」的契約也需要存證信函才能保障權益,但法律上有期限的債務期滿即自動遲延;選項C則以「所有契約」混淆視聽,實際上催告義務並非所有契約皆有,考生須記住「有無期限」是判斷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