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父母買東西送給完全無行為能力之子女,究竟此項贈與效力如何?
A合法,合乎目的性限縮解釋方法正確答案
B違反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同時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又代理子女接受贈與之意思表示
C父母應該迴避
D適法性具有爭議性
A正確答案
完全無行為能力人接受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贈與,父母代理不受禁止雙方代理限制,屬目的性限縮解釋,合法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但學說及實務採目的性限縮解釋:該禁止規定之目的在防止利益衝突,而「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如接受贈與)對被代理人無不利益,故父母同時作為贈與人並代理無行為能力子女受領,不在禁止範圍內,行為合法有效。
考點:目的性限縮解釋考點:雙方代理禁止例外考點:概念混淆(迴避)考點:無效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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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完全無行為能力人接受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贈與,父母代理不受禁止雙方代理限制,屬目的性限縮解釋,合法有效。
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但例外允許「純獲法律上利益」情形;子女受贈只得利、無負擔,故父母代理有效,選A。
逐選項分析
A目的性限縮解釋✓ 正確
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但學說及實務採目的性限縮解釋:該禁止規定之目的在防止利益衝突,而「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如接受贈與)對被代理人無不利益,故父母同時作為贈與人並代理無行為能力子女受領,不在禁止範圍內,行為合法有效。
B雙方代理禁止例外✕ 陷阱
本選項表面看似合理,因父母確實同時擔任贈與人與子女法定代理人,形式上符合雙方代理之外觀。但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利益衝突,子女接受贈與屬純獲利益,根本無利益衝突可言,故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本情形,不構成違法雙方代理,此選項為誤導性陷阱。
C概念混淆(迴避)✕
「迴避」為行政程序法或訴訟法上之概念,用於有利害關係之公務員或法官,並非民法代理制度之規範用語。父母代理無行為能力子女受贈屬私法行為,並無要求父母迴避之法律依據,此選項概念混淆。
D無效選項✕
本題原始選項僅列A、B、C三項,D選項未識別,無從分析,不影響正解為A之判斷。
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與例外
| 情形 | 是否禁止 | 理由 |
|---|
| 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利益衝突) | 禁止 | 防止代理人犧牲一方利益 |
| 本人允許之雙方代理 | 例外允許 | 本人已同意,利益衝突排除 |
| 純獲法律上利益(如受贈) | 例外允許(目的性限縮) | 被代理人只獲利無損害,無利益衝突 |
選項B以「違反禁止雙方代理」為由,讓考生直覺認為只要形式上符合雙方代理外觀即違法,忽略民法第106條立法目的在防利益衝突;選項C更將行政法上「迴避」制度混入民法領域,製造概念混淆。考生應從規範目的而非文字表面判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