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之法定職權?
A宣佈聽證開始,並指定人員說明事件內容要旨
B當事人一部無故缺席時,得終結聽證
C同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當事人發問
D以上皆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聽證主持人的法定職權包含:宣布開始並指定人員說明事件要旨、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時得終結聽證、同意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問等,三者皆為法定職權,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A、B、C 三項皆為行政程序法第62條所明定聽證主持人之職權,三者均屬法定職權,故「以上皆是」為正解。
考點:聽證主持人職權考點:缺席終結聽證考點:發問許可職權考點:聽證主持人職權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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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聽證主持人的法定職權包含:宣布開始並指定人員說明事件要旨、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時得終結聽證、同意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問等,三者皆為法定職權,故選D。
A、B、C 三項均源自行政程序法聽證主持人職權規定,三者皆是法定職權,故答案為 D(以上皆是)。
逐選項分析
A聽證主持人職權✕
宣布聽證開始並指定人員說明事件內容要旨,依行政程序法第62條規定屬聽證主持人的法定職權之一,本選項敘述正確,但因A、B、C皆正確,單選A非最佳答案。
B缺席終結聽證✕ 陷阱
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時,主持人得逕行終結聽證,此為法定職權。陷阱在於:法條明定「一部」缺席即可終結,並非須「全部」缺席,本敘述正確;但因三項皆對,單選B非最佳答案。
C發問許可職權✕
主持人得同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機關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當事人發問,此亦為聽證主持人之法定職權(行政程序法第62條),本選項敘述正確,但單選C非最佳答案。
D聽證主持人職權總覽✓ 正確
A、B、C 三項皆為行政程序法第62條所明定聽證主持人之職權,三者均屬法定職權,故「以上皆是」為正解。
行政程序法第62條:聽證主持人法定職權一覽
| 職權項目 | 說明 | 考試常見陷阱 |
|---|
| 宣布聽證開始 | 並指定人員說明事件內容要旨 | 易與一般行政程序混淆 |
| 終結聽證 | 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時得為之 | 注意「一部缺席」即可終結,非須全部缺席 |
| 許可發問 | 同意當事人或代理人對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等發問 | 主持人有許可與否之裁量 |
| 維持秩序 | 制止妨礙程序進行之行為、命違反秩序者退場 | 常與許可發問混淆 |
選項B「一部無故缺席」常讓考生誤以為須「全部缺席」才能終結聽證,實則法條明定一部缺席即可。此外,「以上皆是」型選項易讓考生因單看某一選項就提前作答,需逐一確認每一子選項皆正確,方可放心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