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47 題單選題
債務清償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其法定抵充順序是:
A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利息,再抵充原本正確答案
B先抵充原本,次抵充利息,再抵充費用
C先抵充利息,次抵充原本,再抵充費用
D依清償人的自由,以決定債務清償之抵充順序
A正確答案
法定抵充順序:費用 → 利息 → 原本(民法第322條),保護債權人先收回成本與利息。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322條明定法定抵充順序為: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利息,再抵充原本,與本選項完全一致。
考點:法定抵充順序考點:抵充順序倒置考點:抵充順序錯誤考點:法定vs指定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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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定抵充順序:費用 → 利息 → 原本(民法第322條),保護債權人先收回成本與利息。
記憶口訣「費利本」:費用最先、利息居中、原本最後,選A直接命中。
逐選項分析
A法定抵充順序✓ 正確
民法第322條明定法定抵充順序為: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利息,再抵充原本,與本選項完全一致。
B抵充順序倒置✕ 陷阱
將原本排在最先抵充,與民法第322條相反。原本屬最後才抵充的項目,此順序為錯誤倒置。
C抵充順序錯誤✕
將利息排在最先,費用排在最後,與法定順序(費用→利息→原本)不符,三項均位置錯誤。
D法定vs指定抵充✕ 陷阱
法定抵充順序屬強制性規定,並非由清償人自由決定;清償人自由指定抵充須在當事人合意或指定抵充之情形,非法定抵充。
民法債務抵充三種類型比較
| 類型 | 發生要件 | 抵充順序/效果 |
|---|
| 指定抵充(民法第321條) | 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債權人未即時異議 | 依清償人指定之債務 |
| 法定抵充(民法第322條) | 未指定或指定無效時依法定順序 | 費用 → 利息 → 原本 |
| 約定抵充 | 當事人事先或事後合意 | 依契約約定順序 |
選項B將「原本」列為最先抵充,最容易混淆——考生直覺認為「原本是主體應先抵」,但立法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先回收費用與利息(較小金額),確保債務主體(原本)最後才被消滅,避免債權人利息損失,務必記住「費利本」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