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公營事業與廠商之間的契約,率皆以書面為之,下列何者不屬於書面訂立契約的正確原因之一?
A使得彼此權利、義務關係更加清楚
B口說無憑,避免日後爭議層出不窮
C契約本質上就須以書面訂立正確答案
D減輕日後雙方當事人舉證上的困難
C正確答案
契約原則上不要求書面,採「合意即成立」之不要式原則;書面僅是舉證、確認目的,非契約本質要求。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為錯誤敘述。依民法不要式原則,契約原則上不需書面即可成立,書面並非契約的本質要素,僅少數法律明定要式契約(如不動產買賣)才須書面。
考點:書面契約功能考點:書面證據功能考點:不要式原則考點:書面舉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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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契約原則上不要求書面,採「合意即成立」之不要式原則;書面僅是舉證、確認目的,非契約本質要求。
反向題找「錯誤原因」。契約本質上並不要求書面(不要式原則),選C最容易判斷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書面契約功能✕
書面契約能明確記載雙方權利義務,避免認知落差,是書面訂約的正確理由之一,敘述正確。
B書面證據功能✕
書面保留證據,避免口頭承諾難以查核引發爭議,是書面訂約的正確理由之一,敘述正確。
C不要式原則✓ 正確
此為錯誤敘述。依民法不要式原則,契約原則上不需書面即可成立,書面並非契約的本質要素,僅少數法律明定要式契約(如不動產買賣)才須書面。
D書面舉證功能✕
書面契約在訴訟或糾紛中可作為直接書證,降低舉證困難,是書面訂約的正確理由之一,敘述正確。
要式契約 vs. 不要式契約
| 類型 | 說明 | 例子 |
|---|
| 不要式契約(原則) | 合意即成立,無需特定形式(書面/公證) | 一般買賣、租賃(短期)、委任 |
| 要式契約(例外) | 法律明定須以特定方式(書面、公證等)始生效 | 不動產買賣契約、婚姻、收養、保證(須書面) |
考生容易因「公營事業實務上確實以書面為主」而誤認書面是契約的本質要求。須區分「實務慣行/管理需要」與「法律本質要件」。民法契約採不要式原則,書面只是例外(要式契約),而非所有契約的必要形式。